恋爱分手同居期间的财产的处理: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第二步,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
热恋男女分手后房产的处理
热恋中的男女为了表达对对方的爱,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前以对方名义购买房屋,但是有时因双方感情没有发展到结婚的程度,最终没有走到一起,这时所购买的房产应该归谁所有?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弄清一个问题,就是所买的房子是以双方的名义还是单方的名义所购买的。
如果是以两个人的名义购买的,双方都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了字,那么该房子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规定来分割处理。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1、共同共有2、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之间,如夫妻至今爱你;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按照现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两人以上购买的一套房屋应当办理共有份额的公证,按照公证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对这套房子进行分割,比如一个人要房子一个人要钱。
如果购买的房屋时以一个人的名义购买的,那么购买合同或房产证上登记的人为产权人,其他人对此不能提出所有权的要求,如果另一方也出了钱,只能按照借款的性质处理或者赠与的性质处理,持有产权证的一方给与另一方补偿,但前提是该产权人承认借款的事实或有证据证明有借款的事实。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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