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上下班工伤的建议最终未获国务院认可,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终于,我们看到的是工伤认定范围在扩大,而不是缩小,这种扩大其实是对劳动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去年,草案删除上下班途中受到机
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上下班工伤的建议最终未获国务院认可,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终于,我们看到的是工伤认定范围在扩大,而不是缩小,这种扩大其实是对劳动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去年,草案删除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这一条款的原因是,由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规定,因为公平性而有强烈的要求修改的呼声。同时,在实践中,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这两个理由看似有现实性,但是实则都经不起推敲。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未把劳动看成是一个需要保护的完整权利。
不能否认,关于工伤认定的确有要求修改的呼声,修改的方向有两种:一种是草案中的减量修改,既然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不如连机动车辆事故也从工伤认定范围内删除,这种皆不认定的统一岂不是一种公平?其实,这种减量修改只是一种损坏权益的表面公平,因为,其成立的前提是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直接损坏。事实上,在减量修改之外还有增量修改,为何不将非机动车辆事故等情形纳入认定范围呢?这样,公平既实现了,又能保证更多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保护。因此,草案删除规定的第一个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至于如何界定上下班途径比较难也是一个事实。但是,难度并不能成为权利保护的障碍。在权利面前,任何的问题都是第二位的。如果因为有难度,权利就要相应地减少,那么所谓的权利也就无法在现实生活中获得完整的保护和及时的救济,因为现实本身就充满着利益博弈和复杂的情形,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有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和环节。同时,上下班途径的认定也没有所说的那么复杂,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的事故,与上下班之间存在怎样的联系,只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本着维护各方权益的客观态度,问题就不可能复杂到哪里。
去年,草案中删除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认定为工伤这一条款,人们看到的不仅是一些条款的被删除,而是劳动者的权利没有得到足够的保障,或者说劳动作为一种权利还没有成为一种坚定共识。而这恰恰应该是一个毫无争议的常识劳动是一种权利,当这种权利受到损坏或挤压时,必须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这是对劳动的保护,也是对权利的保护。如果连这个常识也需要再讨论,也需要让位于现实的考量,则劳动者的权益不可能得到完整的保护,现实的劳动环境不可能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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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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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范围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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