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现将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办案质量评查活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供参考。依法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行政水平,既是加强土地管理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需要。陕西省通过开展土地违法案件办案质量评查活动,必将加强和改善土地行政执法工作,有助于提高各级土地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希望各地认真学习陕西省的做法,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把土地监察工作不断推向新的高度。
附:
陕西土地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办案质量评查活动实施方案
为促进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办案程序,依法办案,根据省土地管理局《1991年土地监察工作要点》要求,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开展案件评查活动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这次案件评查活动,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根本要求出发,结合《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加强和改善土地行政执法工作,推动土地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通过评查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中一些带倾向性的问题,总结、交流、推广办案经验,促进土地监察部门合法、高效、有序的工作。
二、案件评查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案件的评查范围是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
案件评查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省土地管理局《陕西省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标准,围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和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评价所办的案件。评查的内容包括:
1.办案程序是否完备,立案、调查取证、案件讨论、送达等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
2.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
3.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是否按法律规定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处罚的裁量幅度是否恰当。
4.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全,特别是《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规范,用语是否合法、准确。
5.案卷装订是否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装订有序、妥善保管。
三、评查的方法、步骤和组织领导
案件评查活动自四月份开始至十月份结束,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1.自查阶段
各地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及办案质量进行自查,从中总结经验教训,纠正错误、发扬成绩、完善办案制度。在自查阶段,省、地(市)土地管理局派员深入基层,查阅案件档案并结合实例具体指导,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和办案人员共同商讨改进措施。各县(市、区)要对乡镇办理的案件进行检查和帮助指导。
2.联评阶段
在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将本局或乡(镇)政府办结的典型案件全套材料报送地(市)土地管理局(送达处罚决定和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申请强制执行书》等就可以视为该案办结),每类土地违法案件各报送2—3份,由地(市)土地管理局组织联评。联评方式应灵活多样,可以和定期土地监察例会、疑难案件研讨结合起来,也可以组织各县(市、区)交叉评议(评分标准参阅附表)。经过评议,各地(市)要对参评案件写出评析意见并随案卷报送省土地管理局。
省土地管理局将通过一定方式进行联评,并公开联评结果和对优胜者进行表彰、奖励。
3.验收和总结阶段
结合行政执法大检查的自查工作,要逐级对案件评查活动进行检查验收。全省的检查验收和重点案件查结活动检查验收合并进行。
各级土地管理局都要加强对案件评查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
四、注意事项:
1.参加评查的人员要以对国家、对群众、对土地管理部门自身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此项工作。严防走过场。
2.各级应注意邀请人大、法院、法制局等单位有关同志参加评查活动,并注意收集整理对现行案件查处有关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3.评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好的做法,要及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
附表:办案质量评分标准
项目评价
事实是否清楚(1)
证据是否确凿(2)
定性是否准确(3)
程序是否完备(4)
处罚是否适当(5)
文书是否规范档案是否健全(5)
优
13—15分
处罚决定数叙述清楚,用词得当,准确反映了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土地类型情节、后果、有关单位或个人应负的责任等。
13—15分
证据齐全、有效,并能互相印证,证据来源合法。
19—20分
定性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13—15分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案程序。
19—20分
严格依法处罚,处罚幅度裁量适当。
13—15分
执法文书规范,案卷装订做到一案一卷、装订有序、材料齐全。
良
11—12分
处罚决定书基本说清了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主要情况。
11—12分
主要证据充足。
16—18分
定性和适用法律法规基本正确。
11—18分
办案程序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基本规范。
16—18分
基本上依法处罚。
11—12分
执法文书较规范;档案基本健全。
一般
60分≤(1)+(2)+(3)+(4)+(5)+(6)≤7或5分,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要求,应当部分变更部分撤销原处罚决定。
较差
(1)+(2)+(3)+(4)+(5)+(6)<60分,
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要求,应当撤销原处罚决定。
说明:1、实际得分=(1)+(2)+(3)+(4)+(5)+(6)
2、对该拆除没收违法占地建筑物,而处罚决定没有责令拆除、没收的,第(5)项不得分;对该申请强制执行,没有申请强制执行该建议;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没有提出建议的;第(5)项得分应小于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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