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是否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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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第3号文《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四章规定: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土地执法证件。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承办人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员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 (七)鉴定结论; (八)其他。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土地违法案件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领导集体审议,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经审议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土地侵权案件行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认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发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机关; (六)认定违法行业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案件处理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或者报上一级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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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土地,并且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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