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两公司互诉对方不正当竞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20:49 497 人看过

互联网大佬奇虎公司360与腾讯qq,曾因互相指责对方不正当竞争而对簿公堂,引起全国关注。去年下半年,宁波的两家公司也互相指控对方存在不正当竞争,且诉诸法院。近日,法院对这两起案分别作出判决。涉案的两家公司同属互联网行业,他们分别开发有外贸管理软件A天下和B软件,在业内皆有相当的影响力,相互之间形成竞争关系。

两公司互相起诉对方涉嫌不正当竞争

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为乙公司和甲公司,前者成立于2003年,后者成立于2011年,两公司为关联企业,拥有A天下系列外贸管理软件,一个主要负责开发,另一个负责运营。2005年乙公司还注册了A天下的商标。

去年5月,甲公司发现宁波的一家互联网企业B公司员工在一个影响较大的qq群发表《B与A(公司和软件)对比》、《B与A天下比较》、《B与xx通(公司和软件)对比》等ppt文件,同时将这些文章发送给其公司客户,并通过新浪微博推荐阅读。在这些文章中,出现了x通、x通天下或A天下功利性很强,导致客户满意度下降,A(x通)估计应是同行中口碑最差,无所不用其极,攻击性很强,缺乏底蕴等语句。

乙公司和甲公司发现这些文章后,认为B公司使用虚构、捏造、污蔑的语句,诋毁他们的产品与服务,内容严重失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涉嫌不正当竞争。2014年6月26日,乙公司、甲公司以B公司进行商业诋毁为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诋毁行为,在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00万元。

B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并拥有专属商标,B系列外贸管理软件为其主要产品。当乙公司、甲公司以B存在商业诋毁为由提起诉讼后,该公司也提起了诉讼,状告乙公司和甲公司,理由同样为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其他合理费用61100元。B公司起诉的理由为:甲公司员工在发给其客户的邮件中声称B的报表是要钱买的,这是绑架客户,这几年全国各地B用的不好的,换成A的不是几家而是上百家等,这些结论捏造事实,涉嫌商业诋毁;此外,乙公司、甲公司在官网发表的《从战略合作伙伴的高度来甄选软件服务商———A天下中标华飞公司erp项目》文章中称,B公司由于技术实力和系统框架所限,最终还是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困扰华飞公司的问题,出现速度越来越慢、远程性差、软件扩展性差、报表输出性能差、缺少财务系统等语句,涉嫌诋毁B公司;乙公司、甲公司曾在阿里巴巴外贸圈外贸服务论坛发表《外贸服务市场不是娱乐圈》,两公司对其的起诉理由捏造了事实,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诋毁行为;此外,乙公司、甲公司在某qq群上用最高级形容词进行自我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因此,乙公司、甲公司侵害了其企业名称权,目的在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双方都存在不当行为

今年2月3日,市中院对乙公司、甲公司诉B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B公司在其官网连续三日刊登对原告乙公司和甲公司的致歉声明;赔偿两公司损失12万元。

两天之后,市中院对B公司诉乙公司、甲公司案也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乙公司、甲公司员工的邮件属于商业诋毁,在官网宣传时使用最高级形容词构成虚假宣传,其他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两公司停止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行为,在官网连续三日刊登对B公司的致歉声明;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和全理费用共4万元。

对法院这两个判决,B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均表示不服,都向省高法提起上诉。

同业企业应互相尊重,共守商业道德

宁波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吕甲木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名逐利无可厚非,但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即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

对于商业道德,要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它不同于个人品德,也不能与一般的社会公德相等同,它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惟利是图对企业而言虽然不违反商业道德,但这种商业道德必须是该领域中的交易参与者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不能仅从买方或者卖方、企业或者职工的单方立场来判断。企业在宣传时有适当夸大情有可原,但不能诋毁他人的产品和服务,尤其不能通过优劣对比的方式进行对比营销,对外宣传必须有度,在没有相应的官方机构授予荣誉的情况下,用最、惟一、第一等含有绝对性、排他性的最高级形容词作宣传很可能构成不争当竞争。

吕甲木最后表示,同行业内的企业,应该互相尊重,在制度的框架下进行有序竞争,共同为社会贡献力量,如果互相贬低,其结果可能是两败俱伤,缺乏制度约束的竞争没有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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