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施工合同由谁编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按照一般规定,施工合同的关键条款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但是一般在招标阶段仅仅写个空白条款,该明示的没有明示,造成施工单位中标后被动。
至于中标后的施工合同由哪方写,这个关系不大,招标人写好后交中标人看,同意后签字,不同意继续协商;中标人写好后交招标人审查,如果没意见也可以双方签字,有意见也需要双方协商。
二、建设施工合同能被解除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解除权,下列情形下,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诺人拒绝修复的;
(四)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三种情形:
(一)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以上三种情形下,承包人解除权的行使,还须具备以下条件: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容易引起纠纷的其它条款
(一)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合同中明确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和界限,特别是对于形象进度的确认、进度款的审核、工期顺延、工程变更、签证确认、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的指令,要明确发包人授权给哪方行使。
(二)对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承包人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流程要明确约定;签证和索赔是建筑企业主要的赢利模式,签证和索赔行使的条件和程序约定清楚对承包人行使此权利非常重要。
(三)对于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不作为默示要款要高度重视,2013版示范文本中对承包人不作为的默示条款有8处,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索赔报告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等内容。目前无论是建筑企业的合同意识还是合同管理水平,均容易导致不作为默示认可的后果发生,进而产生争议,不利于合同正常履行。
(四)工程款的支付只能支付到约定的承包人收款账户、未经承包人授权或委托,发包人不能擅自支付给第三方。实际中经常会出现发包人直接支付给项目经理、或垫付给第三方,并要求承包人确认收款的纠纷,此类约定对保证承包人的资金安全非常重要。
除上述条款外,合同中其它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应负责的工作与费用的分摊应界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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