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布文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条例》,制订本规定。第二条特区企业在开业前应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没有领取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者,不准开业。第三条特区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一)特区管委会批准文件;(二)企业各方签定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的中外文副本;(三)客商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关证件。第四条特区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填写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登记的主要项目:①企业名称,②地址,③生产经营范围,④生产经营方式,⑤注册资本及合资、合作各方的份额,⑥董事长、副董事长,⑦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副厂长,⑧职工总人数,外籍职工人数,⑨批准文件的机关、文号和日期。第五条外国企业、华侨企业和港澳企业在特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向特区管委会申请,从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批准文件和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关证件,以及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授权书,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在一年以上的,每年办理一次登记手续。第六条特区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从领取注册证书(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之日起,即告成立,其正当的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第七条特区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应持注册证书(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向中国银行或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开户,并向特区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第八条特区企业迁移、转产、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延长合同期限、变动登记项目时,常驻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时,均应经特区管委会批准,并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第九条特区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在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以及换发登记证时,均应缴纳登记费或变更登记费,其金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标准,给予优惠。第十条特区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均应经特区管委会批准,并持债务、税务和其他有关事务清理完毕之证明,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销注册证书(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第十一条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特区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的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分别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注册证书(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处分。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依法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82年4月5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四月五日
-
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475人看过
-
厦门市市场登记纳入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
284人看过
-
厦门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一)
378人看过
-
福建厦门产假规定
318人看过
-
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97年修订)
467人看过
-
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50人看过
如果未办理批准等手续不影响合同生效的,合同自依法成立的时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未办理上述手续会影响合同生效的,则手续办理完成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终止期限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并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开始时生... 更多>
-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的11种机制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1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日通知劳
-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是怎样规定的?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4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不按期公示年度报告或者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应当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
厦门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01《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规定,拟在本市暂住七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后七日内申报暂住登记。拟在本市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暂住人员,应于到达暂住地后一个月内办理暂住证。(一)不申报暂住登记的,按未报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二)不办理暂住证的,按未报人数每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34条内容是些什么?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05商事登记机关、有关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对在商事主体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查处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7条规定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11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编制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东西溪、XX、XX、官浔溪河流流域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河流流域综合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