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年假相关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22 15:23:35 178 人看过

现行的上海市关于员工年假的政策法规如下所述:

1.作为在单位合法稳定就业超过一年之久的长期工,享有带薪休年假的权利;

2.当员工正在享用年假时,他们的雇主需依照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规定,按时支付全额工资

3.年休假的实际天数由员工的工作时间来确定。如果连续工龄不满十年,年休假为五天;若超过十年但不满二十年,年休假则延长至十天;而如果已经达到或超过了二十年,年休假则可达至十五天;

4.雇主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并兼顾员工个人的意愿,合理地调度安排每位员工的年休假;

5.对于那些应该得到却未休完的年休假,雇主要按照员工当日工资的三倍另行支付有关的薪酬补偿;

6.如果雇主没有给员工安排年休假,也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准时支付相应的奖励工资,那么县级及其以上的地方政府的人事管理机关或者劳动社保管理机构就有权力发出指令,要求其立即整改;

7.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条例和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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