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劳动权利和行为能力的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即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4.报酬不同。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酬除了按月的工资外,还有福利、社保保险等。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5.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6.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7.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8.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应注意其解决途径的特殊性。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提起劳动仲裁具有时效性,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适用中断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适用中止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
一、劳务合同是否有加班工资
劳务关系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取决于双方在劳务合同中的约定。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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