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1:20:56 415 人看过

《最高法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在审理工伤行政案件时,人民法院认定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自杀”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人的主要责任”,以主管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意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和结论意见的除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前款所列事实作出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有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侦查机关的结论意见为依据,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承担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职工与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职工所在单位是发生工伤事故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死亡的,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本单位派往其他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死亡的,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为被指定单位

(4)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被聘用人员因工负伤的,所属单位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依照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有关单位追偿,第四条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下列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一)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时间受伤的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

(2)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或者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受伤

(3)在工作时间,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下列社会保险案件:行政部门认为是“外出工作期间”:(1)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外出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的期间(2)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外出学习或开会的期间(3)在职工需要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活动期间,劳动者在外出期间因与工作、学习、会议无关的个人活动受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六条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在上班途中”的下列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一)在上班途中,按照工作地点与工作地点之间的合理路线上班的:(二)配偶、父母、子女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居住地的;(三)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的,以及在合理时间和路线上下班的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在其他合理路线上下班的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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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5日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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