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警察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等。
一、民事审判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2、回避对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4、回避对象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二、有哪些情形可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却没有自行回避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
求他们回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民事诉讼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如下: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刑事诉讼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如下: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行政处罚回避适用条件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本人是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等情况。所谓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有利害关系以外的关系,如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有可能利用这些关系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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