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查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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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的侦查环节中,若涉案人员或其法定代表人请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予以回避,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自身主动请求回避,此时应由所在地区同等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内设的检察委员会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并根据大多数委员所持有的观点来做出最终的决定。而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回避,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己主动提出回避,那么同样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内部的检察委员会进行深入的讨论和研究,并依据大多数委员所持有的观点来作出最后的决策。至于在案件的审判阶段,如果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请求人民法院院长回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自己主动提出回避,则应由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进行深入的讨论和研究,并依据大多数委员所持有的观点来作出最后的决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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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受理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申诉公正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审理组成员、办事机构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决定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行政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认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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