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与经贸委、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对职工安置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会同经贸委、财政等部门妥善处理,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汇报,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职工安置方案要按照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成熟一户、实施一户的要求,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二、对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请企业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初审,填写《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签署初审意见后,连同职工安置方案材料一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职工安置方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三、对省属及省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请企业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初审。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企业报送的职工安置方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填写《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签署初审意见后,连同职工安置方案材料一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
四、对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应按照“通知”要求,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企业上报的前期准备工作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审核后填写《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签署审核意见,交同级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协调小组(或企业改革改组领导小组),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经国务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关闭破产企业,涉及提前退休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执行,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其它的关闭破产企业一律不得提前退休。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企业和职工高度负责,认真把好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关。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能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
-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243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134人看过
-
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审核
467人看过
-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内容有哪些
191人看过
-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内容有哪些
175人看过
-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内容有哪些
234人看过
国有企业简单说就是直接和该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称为国企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政治荣誉、物质鼓励及享受劳动保险福利的待遇。 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更多>
-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内容有哪些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28(一)关闭破产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 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交社会职能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 2、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 3、抚恤人员人数; 4、集体企业职工人数。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 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 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 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4、退休人员管理服
-
企业破产法关于职工安置的规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17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员工的安置如下: 1、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2、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
-
-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辽宁在线咨询 2021-12-30面对破产的企业,必须首先安置企业职工。破产企业职工应当如何安置。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职工在失业期间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多个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的通知:根据通知,企业破产的实施必须首先安置企业职工。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确保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2、政府鼓励破产企业
-
国企破产职工安置赔偿的有关规定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规定“……对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