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是指妇女基于生理特点产生的特殊利益需要。一方面,妇女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决定了她们在参与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同时,还更多地承担了繁衍后代、照顾家庭的责任。对人类自身的延续和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妇女有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男子没有的生理阶段,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护。因此,法律有必要针对妇女的特点给予特殊的保护。另一方面,从目前情况来看,妇女特殊权益的保护情况不容乐观。我国劳动法律中有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规定,但是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特殊劳动保护不到位的现象仍频繁发生。国家有必要采取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以保障妇女特殊权益得到全面的实现。
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不是对男女权利平等的违反,相反,它是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所必然提出的要求。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的原则也是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的原则。
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规定了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以及母婴保健、生育保险、生育救助等特殊保障制度;在婚姻家庭方面,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及在离婚时采取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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