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对全国人均耕地进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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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严重稀缺,人地矛盾相当尖锐。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70%是山地,人均耕地只及世界人均水平的三分之一。我们要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解决占世界22%的人口的吃饭问题。全国已有666个县(含县级行政区)人均耕地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0.8亩警戒线。基于这样的基本国情,国家必须采取最严格的措施管理土地、保护耕地,确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将一定数量的耕地尤其是高产、稳产和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根据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主要有以下规定:一、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确保基本农田数量、质量方面的职责各级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若因国家从事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开,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占用后,当地政府必须补充划入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负责开垦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二、明确了人们对基本农田的禁止性义务:(一)禁止在基本农田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二)禁止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三)禁止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此外,2005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1号文件再次强调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一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二是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四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五是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三、规定了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应负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应负的行政责任主要有: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2、超越批准数量占用基本农田; 3、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4、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上述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5、破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6、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上述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7、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该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二)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应负的刑事责任主要有: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价额5%-20%的罚金。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价额5%-20%的罚金。 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或者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四、规定了基本农田保护的主管机关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门对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以使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制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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