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房产居住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1、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3、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二、居住权的特点
1、居住权是一种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他物权。
物权的功能最契合居住利益的性质,居住意味着对房屋的专属的、排他的利用,其客观属性要求其必然具有支配性和对抗性;而为了保证这种利用的专属性和排他性,必然要求对抗性,以对抗任何可能危及这一利益的相对人。这些要求与物权的权利性质和制度设计天然契合。
2、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
因此原则上,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只享有占有及使用的权能,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如出租,商用等,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是无偿设立的。
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这也是由居住权的性质、本质而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性。
《民法典》明确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居住权的性质
1、居住权是用益物权
居住权是以满足特定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专指在他人房屋上的居住权,由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人享有,体现了房屋所有权的权能分离。相比于债权性质的租赁权,居住权不仅具有占有、使用的权能,还具有排除妨害的对抗第三人的物权属性,在居住权遭受侵害时,居住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以保护其权利。
2、居住权是人役权
居住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设定的人役权,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一般只能由特定权利人享有,不可转让或者由他人继承,其流通性和继承性受到极大限制。住困难问题,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体现了家庭成员间互助的性质。居住权的历史渊源决定了其具有人身专属性、终身性和无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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