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商品的归属权如何确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8 18:26:06 361 人看过

依据法律原则,在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之际,首要条件必须是该房屋已经存在,否则根本无所有权可言。

然而实际情况中,普遍存在着预售房屋的现象,相较于购买已建成的房屋,此时消费者无疑要承受更多的风险,诸如房屋质量问题、规划变动所带来的影响、以及房屋功能不足等等。倘若这些问题真的出现,那么消费者在接收到房屋的那一刻极易与开发商产生冲突与纠纷,鉴于此,众多专家学者纷纷呼吁,亟需将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为现房销售制。但是,对于开发商来说,房屋预售制度无疑又是一种有效的风险转嫁方式,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显然并不公平。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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