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最近,省政府下达我市1997年至2010年14年内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为耕地3万亩,开发农业用地指标4万亩。为实现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土地利用、规划、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宏观管理,按时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各级政府必须按照“提高土地利用率,占用耕地必须与开发、复垦挂钩”的原则,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按时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一)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务必在1998年3月底前完成上报(详见《中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另文)。逾期,省将不对我市耕地审批“解冻”。
(二)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包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内的各项专业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镇区的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要根据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各镇区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务必于1998年6月底前完成。城镇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中心区规划人均用地指标,必须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三)凡未于1998年3月底前和1998年6月底前完成本镇区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和城镇总体规划修编的镇区,市政府不予审批非农建设项目用地。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用地必须按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规划确定的用途,不能随意更改。因特殊情况必须改变的,由所在镇(区)报市国土局和市规划局审核,再报市政府审批。
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一)积极消化存量土地,充分利用非耕地。从对1991年至1996年各类建设用地清查的情况看,我市还有一定数量的存量土地。因此,今后我市的非农建设应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消化闲置,确保重点”的方针,走节约挖潜路子,努力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各镇区建设用地应坚持消化盘活存量土地,充分利用非耕地;坚持农业用地调整只限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原则。坚决执行中央冻结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政策,从1998年4月16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不审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国家及省、市重点项目除外,但必须经市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严格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制度。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标准必须按照中央关于“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的规定执行。我市必须按照《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限额控制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面积。从本通知颁布之日起,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条件或超面积的,一律不予审批。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省下达我市1997年至2010年各类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3万亩,我市具体分解为:市属重点项目10700亩,中山火炬开发区3000亩,镇区16300亩(详见2001年—2010年控制占用耕地指标分解表)。今后必须在该指标内用地,不得突破。凡未列入用地计划,未取得市计委发出立项批文的建设项目,国土、规划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用地、规划的有关手续。
(四)严格农田保护区管理。经批准非农建设使用耕地,必须确保农田保护区位置不变,面积不少。擅自占用或改变农田保护区,一经发现,冻结该镇区非农业建设用地,并按农田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加大农用土地开发力度,努力实现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一)在市政府统一指导下,按照“谁开发耕地,谁受益”的原则,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鼓励各镇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公司开发农用土地。
(二)进行土地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后备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市国土局要认真履行土地开发行政管理职能,做好开发土地后备资源项目的审核管理工作。
(三)为完成1997年至2010年我市要开发农业用地4万亩的指标(纳入农业税计征任务),农用土地的开发组织工作以市农委为主,计委、统计、财政、国土、规划、水利等部门协作,按“四定”(即农业用地项目开发定点、定面积、定开发成本、定开发年限)进行全市统一规划,并于1997年12月1日前做出初步方案,送市国土局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经批准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应缴纳造地费,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耕地暂按2000元/亩,非耕地1000元/亩的标准计收。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按《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费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造地费专款专用,用于市政府对耕地开发的专项补贴。
(五)滩涂、山地等属国家的重要土地资源,其使用、开发应纳入国土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滩涂围垦、山地开发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
(六)农用土地开发权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招标,对可开发为农业用地的滩涂、山地等,制定出让价格、年限及标准,统一出让给开发者作为农业用地开发。受让者或中标者按市政府的统一规划,自筹资金,实施开发。完成开发的农用土地政府给予规定的使用年限,明确纳税开征时间,期满后由市政府无偿收回。
(七)农用土地开发的资金来源从垦复基金和造地费中列支,做到用地收入和造地开支平衡,造地补贴方案由市国土局、财政局、农委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操作由国土局与农委共同负责,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具体措施另定)。
(八)纳入市计划的农业用地开发项目,完成开发后由市政府统一验收,对新开发的农业用地(包括滩涂、荒山、荒地等)在投产使用3年后,由市财政局纳入市耕地计税面积,登记造册。
四、加强土地管理的执法监督
(一)全市各级领导干部、群众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国土管理法律法规,在全社会树立起“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依法保护耕地”和“爱护耕地光荣、浪费耕地可耻、破坏耕地有罪”的社会风气。
(二)实施违法用地举报制度。市信访办、监察局、国土局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违法用地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填土破坏耕地的,责令违法者自行清除已填沙土,恢复原耕作功能,并处予每平方米15元以下罚款,同时在传播媒介曝光;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山市土地监察队必须加强对土地使用情况的巡回监察、跟踪检查,及时依法制止各类违法用地。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2001年—2010年控制占用耕地指标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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