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财物;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的债务;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特性上有相似之处,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目的不同。
2.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债务而由法律规定的权利。falükai留置权人可以按照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价值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对抗权,不具有物权性质,它只能对抗双务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义务,所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产生优先受偿的问题。
三、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应当具有的条件:
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3.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4.债权人不知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债权人不知债务人无权处分的事实,以债权人不知的事实状态为限,债权人应当知道的除外;
5.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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