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可否以承包指标过低为由主张原承包合同无效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9:00:30 176 人看过

某村委会诉杨某变更荒山承包合同案

——发包方可否以承包指标过低为由主张原承包合同无效吗

[案情]

原告:某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山,村委会主任。

被告:杨某,男,35岁,农民,住该村3组。

1991年底,某村农民杨某与其所在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杨某承包该村委会的10亩荒山种植果树,承包期为20年,承包期内前3年免交承包费,第4年至第10年每年交承包费500元,第11年至承包期届满每年交承包费800元。合同签订后,杨某在荒山上种植果树,其中板栗树2000棵,猕猴桃树3000棵。自1995年起杨某每年交承包费500元,2002年至2012年每年交承包费800元。后村委会提出原承包费指标太低,要求增加承包费1万元,杨某未予同意。村委会称原承包合同因情势变化而应确认无效,欲将10亩果园另行向他人发包。杨某迫于无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合法的承包经营权。

[审判]

受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村委会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时,承包费是按当时情况而定,但1996年以来,该山区新修了公路,商品外运较为方便,杨某按批发价出售猕猴桃和板栗的纯利润由以前每年5000元上升至4万元,原承包合同确定的承包费确实过低。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杨某自1998年起每年向村委会支付承包费8000元,承包期改为15年;

(2)案件诉讼费用由杨某承担。

[评析]

本案属于因情势变化而引起的合同纠纷。在农业承包经营合同中,由于发包方缺乏经验,或者是因情势变化,即签订合同后客观情势发生了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料的重大变化,客观上出现了合同订立时,承包指标过低的现象。特别是对于期限较长的承包合同,更易出现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通过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确定合理的承包指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对于承包指标的调整,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中,由于合同签订前后,某村的交通和经济环境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对杨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如果无条件地执行承包合同中确定的承包指标,对发包方村委会某显不公平,村委会要求变更承包费的理由是正当的。由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争议得到圆满的解决,最终确定了合理的承包费,本案的处理方法可供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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