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委会诉杨某变更荒山承包合同案
——发包方可否以承包指标过低为由主张原承包合同无效吗
[案情]
原告:某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山,村委会主任。
被告:杨某,男,35岁,农民,住该村3组。
1991年底,某村农民杨某与其所在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杨某承包该村委会的10亩荒山种植果树,承包期为20年,承包期内前3年免交承包费,第4年至第10年每年交承包费500元,第11年至承包期届满每年交承包费800元。合同签订后,杨某在荒山上种植果树,其中板栗树2000棵,猕猴桃树3000棵。自1995年起杨某每年交承包费500元,2002年至2012年每年交承包费800元。后村委会提出原承包费指标太低,要求增加承包费1万元,杨某未予同意。村委会称原承包合同因情势变化而应确认无效,欲将10亩果园另行向他人发包。杨某迫于无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合法的承包经营权。
[审判]
受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村委会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时,承包费是按当时情况而定,但1996年以来,该山区新修了公路,商品外运较为方便,杨某按批发价出售猕猴桃和板栗的纯利润由以前每年5000元上升至4万元,原承包合同确定的承包费确实过低。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杨某自1998年起每年向村委会支付承包费8000元,承包期改为15年;
(2)案件诉讼费用由杨某承担。
[评析]
本案属于因情势变化而引起的合同纠纷。在农业承包经营合同中,由于发包方缺乏经验,或者是因情势变化,即签订合同后客观情势发生了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料的重大变化,客观上出现了合同订立时,承包指标过低的现象。特别是对于期限较长的承包合同,更易出现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通过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确定合理的承包指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对于承包指标的调整,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中,由于合同签订前后,某村的交通和经济环境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对杨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如果无条件地执行承包合同中确定的承包指标,对发包方村委会某显不公平,村委会要求变更承包费的理由是正当的。由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争议得到圆满的解决,最终确定了合理的承包费,本案的处理方法可供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借鉴。
-
承包方私自转包承包合同无效
307人看过
-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是否无效
239人看过
-
主承包合同解除次承包效力
210人看过
-
发包方可以调整承包地吗
250人看过
-
村委会发包违背民主议定原则,土地承包合同当然无效吗?
133人看过
-
非法发包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423人看过
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 更多>
-
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发包方收回后,原承包人是否还能向原承包方主张?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27一旦发包方依法收回土地,就表明承包方已经因为全家转为非农业人口而彻底失去了使用该承包地块经营牟利的权利,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流转期限内,承包方不应再从该地块的经营中获得任何收益,当然也包括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利益,已经预支的收入无疑应当全部退还土地所有权人。在发包方以第三人为被告提起的追索剩余流转期限内的流转价款的诉讼中,如果根据流转合同的约定,剩余流转期内的流转价款虽然是分期支付,但仍然
-
承包农村土地可以由发包方来发包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2-01-25可以的!但要和发包方(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商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
-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
-
发包方能否成为承包方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0不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不能是发包方。依据是:《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分析:如果发包方可以成为流转的主体,有发包方在承包期内变相收回承包地之嫌。但《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收回承包地。而且,发包方对外出让所有的土地,应是发包、不能称为流转。晴博士给他派
-
发包方能否以违反什么程序主张合同无效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8发包方能否以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主张合同无效,取决于合同是否必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如果属于必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的而没有通过,发包方是有权利主张合同无效的,如果不属于必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的,则发包方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即使合同无效成立,发包方也应当赔偿承包方的损失,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通过左边的电话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