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拆迁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2:41:16 222 人看过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状态:被修正发布日期:1996-07-19生效日期:1996-08-01发布部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3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均应遵守《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处(局),分别为本市及相应的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上级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章、政策;

(二)发布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和分户、调房、房屋买卖或赠与、工商登记等手续的通知;

(三)审核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查处房屋拆迁中违反《办法》的行为,裁决拆迁争议;

(五)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拆迁工作;

(六)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公安、城镇、规划、土地管理、财税、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定的职责,配合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城市旧区改建。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五条宁波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市政工程前期办公室,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房屋拆迁办公室,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房屋拆迁单位。宁波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统一分配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任务,市政工程前期办公室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拆迁任务。

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的房屋拆迁单位由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拆迁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持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建设红线图、房屋拆迁的计划方案,向房屋拆迁单位提出委托拆迁申请;

(二)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后,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房屋拆迁冻结户口申请表》,拆迁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红线,结合建设用地范围的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发布《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拆迁单位持《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提供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分层分间平面图,进行拆迁调查;

(四)建设单位与拆迁单位根据拆迁调查情况,共同修订拆迁计划方案,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向拆迁主管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并持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发布拆迁公告;

(六)拆迁单位在实施房屋拆迁前,应当主动与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根据拆迁公告,在拆迁范围地段内公布实施拆迁有关具体事宜的通告;

(七)实施拆迁期间,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签订拆迁协议。拆除依法代管、无主代管房屋的拆迁协议需办理公证、证据保全,补偿金统一汇缴市、县(市)、镇海区、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局(处)专户存储;

(八)拆迁需作价补偿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向当地房管部门报送《拆除房屋核产估价申请表》和有关房屋产权证件,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核产估价和办理拆除房屋产权注销登记工作;

(九)拆迁安置房屋在正式安置使用前,拆迁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验收和产权交接手续;

(十)拆迁单位在拆迁结束后的60日内,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和当地房管部门报送《非住宅拆迁处理清册》、《住宅拆迁户安置清册》。

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需要拆除本单位所有并使用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除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但一并涉及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的,应当委托拆迁单位实施统一拆迁。

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进行拆迁的,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扩初会审、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按《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第七条拆迁主管部门在发布《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后,当地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行政管理、公证等部门单位,应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的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租赁、调配、房屋翻修、装饰、临时建筑审批,核发营业执照等手续。

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拆迁以及非住宅用房为主在3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用房为主在500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拆迁,上款所述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拆迁,暂停办理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应在期满15日之前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予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尚未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各种手续的通知自行终止。

第八条拆迁当事人因拆迁争议经协商不成,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及其副本。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三)申请裁决的有关证据材料;

(四)提出裁决申请的日期。

第九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太原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改革城市建设方式,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大建设”的原则,解决目前在城市建设中实行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和管理体制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建委)是太原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在本市所有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公司开发的规模布局、开发项目、经营方向、工程质量监督、协调施工劳力、企业资质审查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是利用国家土地资源进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应逐步由政府组建开发公司专门经营。

第四条开发公司应遵循的宗旨是: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努力实现城市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综合开发要为国家积累资金,其收益主要用于城市的开发建设。

第五条坚持在城市建设中,实行开发新区和改造旧区相结合的方针。旧城改造应当同改造危房、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相结合。凡可以成片建设的地区,都要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六条各开发公司可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情况,提前编报年度综合开发建设及商品房销售建议计划。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及商品房销售计划由市城建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编制,市计委审查,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计委、市城建委按开发项目下达。

第七条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和单项工程设计,由有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根据下达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编制,由城建委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取方案。

第八条开发区的规模、布局由市城建委会同规划、土地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确定,开发区的用地,由承担开发任务的开发公司按照综合开发计划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向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征用拨地手续,进行七通一平(即通上水、下水、电力、电讯、煤气、热力、道路和平整场地)和拆迁安置。

第九条凡经规划部门批准纳入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将项目投资和建材指标交给开发公司统一建设,也可以由建设单位按照开发区建设规划的要求,自行组织建设,但均要向开发公司按规定交纳配套费和土地开发费。

第十条开发区开工建设前,由开发公司编制开发实施计划,报市城建委审定后,开发公司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开发区的上水、下水,城市主干管和城市的主次干道由市城建委投资安排建设,地面上的拆迁安置由开发公司负责;服务于开发区的上水、下水、电力、电讯、煤气、热力、道路和小区一级的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由开发公司投资组织建设;托幼、中小学校建设按并政办发〔1983〕125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开发公司应在市建行开立帐户,办理结帐业务。开发公司应将其实现的经营利润的60%用于承担市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项目由市城建委会同市建行根据各开发公司的年开发面积、开发地段和实现经营利润情况确定。免税期满后照章纳税。

第十三条商品房的价格由开发公司编报,市城建委、市建行审核,市物价局审定,并由市城建委、市建行、市物价局共同监督管理。商品房价格中,开发公司的经营管理费按工程成本造价的2—3%计取(其中0.1%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用于组织招标投标费用),一级开发公司取3%,二级开发公司取2.5%。三级以下开发公司取2%。

第十四条开发区建成后,由开发公司提出报告,市城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小区进行全面检查,凡未按小区规划规定的内容全面完成的,不再安排新的开发项目。

第十五条凡不按本办法执行者,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开发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开始实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7: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房屋拆迁范围相关文章
  • 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阅读全文】第一条根据《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济南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是市人民政府的拆迁主管部门。第三条本市大型市>基础设施工程或市政府确定的应急重点工程,属于政府统一组织拆迁的范围,由市拆管办指定拆迁机构拆迁;其他建设工程,属于委托拆迁的范围,由拆迁人自愿选择拆迁机构委托拆迁。第四条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拆迁冻结期已满,又确需拆迁的工程,须重新办理拆迁立项手续。重新立项的工程,其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五条因被拆迁房屋产权纠纷尚未解决而暂安置使用人的房屋,由拆迁机构临时管理,临时管理期间,由拆迁人负责修缮,并按规定收取房租。第六条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由市人民政府于动迁前公告注销;由拆迁机构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和房屋产权证一并收缴。第七条拆迁机构组织拆除房屋,应清理到原室内(地下室除外)地
    2023-06-08
    439人看过
  • 2014年宁波高温补贴实施细则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湖北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23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下的,应当向
    2023-07-17
    389人看过
  •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失效]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南昌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试行)》,妥善处理拆迁安置中的具体问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拆除各类房屋及其他必须拆除物的拆迁,均按本细则办理。第三条拆迁安置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拆迁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房管部门具体管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持建设项目的批文和城建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委托拆迁。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向区房产管理局下达拆迁任务书。区房产管理局按拆迁任务书具体承办拆迁户数、居住人口、住房面积、房屋产权和使用情况的调查,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报请市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证》后,分别与建设单位和拆迁户签订合同,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与被拆迁户洽谈拆迁事宜。未领取《
    2023-06-10
    121人看过
  • 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与补充规定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补充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第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要而涉及房屋拆迁的,可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房屋拆迁手续。第二条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补充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第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要而涉及房屋拆迁的,可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房屋拆迁手续。第二条拆迁主管部门受理房屋拆迁立项申请时,可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建设红线图,结合建设用地范围的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后,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门牌号码与实际不符的,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补正,并应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对确需局部调整房屋拆迁范围的建设项目,拆迁主管部门经与规划管理部门商定后,可适当予
    2023-07-03
    488人看过
  • 西安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5-10生效日期:2004-06-10发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21日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市长孙某云2004年5月10日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细则
    2023-07-03
    174人看过
  •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市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也可指定有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许可证。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以及总拆迁量在200户(含200户)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许可证。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依照规定对拆迁方案严格审查,并监督检查拆迁方案的实施。对拆迁协议不完善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第三条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从二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2万元至2.5万元;从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1.5万元至2万元。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的外,凡异地
    2023-06-05
    136人看过
  • 长宁区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具体事项若干规定
    区房地局:你局《关于本区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具体事项若干规定的请示》(长房地发[2003]87号)悉。区政府同意你局请示意见。二○○三年八月五日上海市长宁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文件长房地发[2003]87号关于本区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具体事项若干规定的请示长宁区人民政府:为加强本区域的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拟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有关具体事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区域划分及最低补偿单价)本区划分为四个区域,每个区域的最低补偿单价为:第一区域(中山西路以东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097元。第二区域(东至中山西路,南至沪杭铁路徐虹支线旧址,西沿威宁路向南经北虹路折入虹许路,北至苏州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040元。
    2023-06-05
    317人看过
  • 宁波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明细2022
    一、宁波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明细2022新增加的拆迁补偿方式:一是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二是按照直接安置结算价进行评估,实行产权调换。宁波市公布了老三区房屋拆迁补偿新规定已出台,新规定最大的变动,是增加了两种新的补偿安置方式。宁波市原有两种补偿方式:一是按2004年住宅用房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确定的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二是实行产权调换补偿。新增加的拆迁补偿方式:一是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二是按照直接安置结算价进行评估,实行产权调换。这意味着宁波市区居民将有四种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可以选择。按市场价评估实行货币补偿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意思是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当天的房产市场价格,再结合被拆迁房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进行评估而确定。同时,考虑到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的日期与签订拆迁协议的日期有时间差距,而房价仍在上升
    2023-03-27
    211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阅读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改善首都大气环境,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有关措施,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环保主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名单;二、房屋拆除施工方案;三、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拆除施工资质证书;四、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核发的《拆迁工地登记备案审批表》、《建设施工单位、拆迁单位派驻或确定工地监督员通知书》、《建设单位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第三条建设单位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房屋拆除施工进度、拆除施工作业方案和现场管理、渣土清运等措施,并规定具体明确的防治施工扬尘、确保现场整洁等相关措施。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县房屋土地管
    2023-06-10
    418人看过
  • 南京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出台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赔偿安置办法的实施细则昨日出台。对与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货币补偿范围、房屋补偿面积计算方式、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认定等细节一一确定。货币补偿包括哪些?政策:依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非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解读:按照细则规定,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搬家费、过渡费;④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⑤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⑥提前搬家奖励费。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购房补偿款,③区位补偿款;实行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建房补助款。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7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
    2023-06-15
    364人看过
  • 市场拆迁赔偿的实施细则
    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补偿额度需要咨询当地的拆迁办。补偿包括三部分: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如果你觉得补偿不合理就不要轻易签字。操纵证券市场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
    2023-07-02
    90人看过
  • 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人口有序流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青海省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迁入户口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高层次学历、专业技术人员落户政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人才,被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正式招录或聘用的,允许在稳定住所、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一)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技能师,允许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落户。(二)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的引进人员、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允许本人及配偶、子女落户。(三)取得中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
    2023-05-10
    212人看过
  • 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2001]0673号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具体内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拆迁四至范围;(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沪房地资[2001]0673号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具体内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拆迁四至范围;(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公房、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具体数量);(3)拆迁户数;(4)拆迁期限;(5)拆迁基地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6)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预算;(7)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首期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数额、安置房屋的价值量,及后续资金分期到位计划;(8)实施拆迁的方式。二、
    2022-04-19
    274人看过
  • 宁波工伤误工费实施细则有什么
    一、宁波工伤误工费实施细则有什么一至四级工伤并且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时,其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
    2023-05-22
    107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屋拆迁范围是指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时,根据规划要求对一定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通常需要拆迁的范围较大,涉及到大量的房屋和居民,需要制定详细的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以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房屋拆迁范围通常需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和公示。... 更多>

    #房屋拆迁范围
    相关咨询
    • 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对于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07
      《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拆迁属承租人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经实际居住,且有常住户口的出租、出借私房,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原租赁关系应当继续保持,安置用房由承租人居住,双方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资金按照被拆迁住房评估金额的70%计算确定,在承租人搬迁并经拆
    • 宁波房屋拆迁的管理实施是根据哪些实行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3-27
      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为宁波市政府令第110号,市长二○○三年一月八日签发。细则经2002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后进行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细则针对本市拆迁、补偿以及其相关的各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 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2-08
      1、景德镇市民政局的功能为负责全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负责对上级委托管理的全省性社团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2、负责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各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 宁波市海塘管理办法现行实施细则是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27
      为了加强海塘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6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三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助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拆迁非住宅房屋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所经营种类和所处土地级别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