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对此,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负责人26日就通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新设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问:通知在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标准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明确行政许可设定标准是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前提。通知强调,今后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知对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的规定作了细化,提出了16项设定标准,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在保障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严格控制新设有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方面,提出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活动,除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产品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外,不得对生产该产品的企业设定行政许可等。
二是在放宽市场准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投资创业门槛,严格控制新设有关资质资格的行政许可方面,提出对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事项,除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确需设定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的事项,原则上只能设定基础资质资格等。
三是在明确通过其他管理手段或措施能够解决,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方面,提出通过严格执行现有管理手段和措施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等。
四是在明确通过设定一个行政许可能够解决,不得设定多个行政许可方面,提出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通过修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等。
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广泛听取有关组织的意见
问:通知在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是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增强审查论证的科学性,通知要求,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具体要求有四个方面:
一是起草单位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的意见,同时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是起草单位向国务院报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时,应当附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论证材料、各方面对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资料,论证材料应当包括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三方面论证内容。
三是国务院法制办应当对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严格审查论证。对经研究论证认为拟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的规定或设定理由不充分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四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及时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形势变化决定停止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确有必要长期实施的,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规。
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将被严格追责
问:通知在加强对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强化对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对防止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各种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等现象,具有重要作用。在这方面,通知提出了六项要求:
一是国务院部门要制定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项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目录。
二是国务院部门要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三是起草法律、行政法规修订草案,起草单位要对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建立制度、畅通渠道,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是国务院法制办要加强对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对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处理、坚决纠正。
六是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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