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疑罪从无有哪些法律规定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至于法律规定,既然是从无罪推定原则推导出来的,当然不会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写明疑罪从无这四个字,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主要表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法律是疑罪从无吗
中国现行法律要求就是疑罪从无。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主要表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三、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四、“疑罪从无”才能杜绝刑讯逼供
这两个规定,从人权角度来说,可以说是一大进步,是对佘*林、赵*海等案的迟到的回应。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则并不能仅靠几个文件。只有我们全社会都认识到,要制约司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才能改变这种刑讯逼供频频出现的现实。实现杜绝刑讯逼供的前提,是要把“疑罪从无”这一刑法最基本原则落实到每个环节。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都是诉讼案中的主体,并没有地位高低之分,都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但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这三方的主体地位却有强烈的不同。犯罪嫌疑人往往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开始,就难以享受到充分的法律权利,如及时通知家属,及时与代理律师沟通,获得及时审判,免于刑讯逼供等。而这些权利是保障公民不被司法机关迫害的基本保障,并不能因为是嫌疑人而失去合法权利。
从赵*海案就可以看出,正是由于赵*海没有享受到这些基本权利,本来漏洞百出的证据,甚至连被害人身份都未证明,却可以由政法委开会拍板决定审判。此前的佘*林案也有相似的情况,最终因证据实在不足,而被法院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来应该给予被告人以清白的证据不足,却仅能给他们暂时免死,等待“被害人”重新出现才能给他们洗去冤屈。
我国不论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公、检、法的条例、规定,对刑讯逼供都是严格禁止的,刑事罪名中甚至还有刑讯逼供罪。但在没有外部制约和疑罪从有思维的惯性下,刑讯逼供却不绝于耳。地方对大案要案必破的硬性要求,往往会让公安机关选择刑讯逼供这个最迅速、成本最低的侦讯方式。
刑讯逼供确实可以提高破案率,但是,它也会造成更多的冤案,放过真正的罪犯,使公民权利被随时随地侵害。不论对于公、检、法来说,还是对于全社会的公民来说,取消刑讯逼供其实都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如果我们所有人都不愿承担刑事案破案率下降的后果,而愿意承担提高破案率但却容易被司法机关错误的侦破、审判这种后果,那么刑讯逼供就很难杜绝。
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机关权力的重任,不仅需要公、检、法和政法委来承担,还需要全社会的每一个公民来承担。只有全社会包括司法机关,都把公民权利当成最不可或缺的权利,最不能受到公权力侵害的权利,才能够把每一个赵*海当成自己来看待,让“疑罪从无”深入到每一个人的认识中,才能够杜绝刑讯逼供的存在。
五、疑罪从无新刑法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六、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疑罪从无?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一些法律在进行制定的时候,都是会有最基本的原则来进行指导的,比如说在刑事方面法律当中就明确的规定了,有罪疑从无原则。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在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清楚的情况之下,是需要判断犯罪嫌疑人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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