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潍坊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且不低于潍坊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同时,通知对工伤职工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相比起旧《工伤保险条例》,新条例更完善,内容更清晰。
通知上规定,工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且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通知对1至4级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做了详细规定:1至4级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凡因缴费年限不足,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按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伤残津贴数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但其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养老保险基金代发,并纳入今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基数。
同时,通知上还对工伤职工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潍坊市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12元定额;到潍坊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根据自身身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城市轨道、火车(限硬卧、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三等舱)等交通工具,凭原始单据报销一次往返程交通费;到本市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伙食费标准为每天20元定额;在潍坊以外就医期间,因故不能办理住院手续的,院外住宿最长不超过5天。院外住宿期间,住宿费最高报销标准为每天150元,凭原始单据据实报销。
记者从潍坊市人社局了解到,本通知从即日起执行。其中,对工伤职工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11年1月1日至今就医的工伤职工,可凭有效单据据实报销交通、食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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