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促进我省住宅流通和消费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3:37 412 人看过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住宅建设发展较快,对改善我省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促进住宅流通和消费,尽快使住宅建设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普遍推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切实降低安居工程的建设成本,使其售价与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安居工程的每平方米售价要控制在1000元左右。要加快改变目前的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制度,转向货币工资分配制度,将住房制度改革与工资改革、劳动制度改革通盘考虑;合理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缩小租金与售价的比差。

二、开展房改房进入市场的试点,健全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对转让房改房后,一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其价值与房改房等值部分视作换房,超过房改房价值部分按规定交纳税费;购买房改房后,需改善居住条件的,房改房经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后,允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换商品住宅并将置换的房改房进入市场交易。对允许进入市场交易的房改房,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房改房进入市场试点的市、县应先制定试点方案,报省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三、调整税收政策,鼓励住房消费,搞活房地产市场。对单位和个人投资购建普通住宅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投资方向调节税可适用零税率;对允许进入市场交易的房改房,在税收管理上实行交易综合税率,一次征收;对购买内、外销商品住宅以及进行存量房地产交易的契税,按实际成交价6%计征,其中超过3%的部分由地方贴补;为公平税负,简化纳税手续,对城市市区私房租赁的,实行租赁综合税率或定额税,一次征收。

四、加快建立购房抵押贷款制度。各地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商品房按揭办法,积极开展个人担保贷款购买商品房业务。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资金来源主要利用住房公积金,对低收入家庭以政策性抵押贷款购房的,可运用住房基金增值部分予以贴息。

五、放开内销商品住宅的购买对象。允许国内组织和个人到我省城镇购买商品房。本着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的原则,对购买内销商品住宅达到一定面积、价值的,可以允许在住房所在地落户。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市(地)制定,报省公安厅批准实施。

六、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清理不合理收费,降低售房价格。制定土地出让价格管理办法,尽量降低土地批租价格,严格控制商品房建安造价及商品房的各项收费。物价、财政、建设等部门要结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清理商品房建设收费的精神,对全省商品房建设中收费项目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对现有的商品房各项收费,过高的要降下来,不合理收费要坚决取消,严禁搭车收费。今后,凡是进入商品房价格成本或代收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以上权限部门的文件规定,以降低商品房成本造价。

七、盘活、消化空置商品住宅。政府在地价、税收、配套等方面予以优惠,将空置商品住宅经过套型改造后,可比照成本构成计算收购成本价,由政府收购,将其转化为解危解困用房、经济适用房。已交纳的地价、税收、配套费用等,政府可在新的开发项目中予以部分减免、冲抵。允许空置商品住宅转化为拆迁安置房,尤其是市政建设项目,政府可以目标项目形式下达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在拆迁过程中,用空置商品住宅安置拆迁户,政府赊欠开发企业的差价款,通过土地批租形式予以部分冲抵。

八、努力提高住宅建设质量。住宅建设质量要从规划、设计抓起。规划、设计、施工要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规划设计和施工单位。规划、设计标准要适当超前,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住房的需求,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加大推行住宅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力度,各地要抓好典型,重点指导。住宅开发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设计、施工单位承担,不得越级承担开发、设计、施工任务。推行住宅建设和管理承诺制度,开发设计、施工企业要对住户实行质量承诺,对住宅建设质量承担责任。各级建设、技术监督部门要把商品房的质量纳入监管范围。

九、大力推行物业管理,提高住宅管理水平。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行物业管理。要建立形成规范的物业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构,初步形成竞争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使物业管理市场得到健康发展。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办理工商注册后方可开业经营。要规范物业管理收费,减轻住户负担。

十、切实加强对住宅建设的领导。住宅建设是一项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要抓住宅建设中的难点、热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及时检查。要把加快住宅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到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并作为衡量和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住宅建设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省计经委、体改委、建设厅、财政厅、公安厅、税务局、物价局、土管局、人民银行、房改办等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落实各项具体政策措施。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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