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怎么继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1 18:11:03 160 人看过

企业年金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一、中国养老制度

一、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基础生活保障。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镇保”)组成,城保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镇保为其他16周岁以上社会人员。截至2018年末,城保参保人数4.2亿,镇保5.2亿,合计9.4亿人,年末基金累积结存5.8万亿,其中城保5.1万亿。

二、第二支柱为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目的是保障基本养老生活水平,主要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组成,还有少量其他合资格的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自愿为员工建立,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采用完全积累制模式运作。职业年金基本是强制参加。

三、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即商业养老保险。目的是提升退休人员的养老生活水平,可能会有一定的税优激励。例如,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来看,试点效果不佳。值得欣慰的是,不少老百姓,特别是中高产阶级,开始自发投保商业保险,为自己退休生活做准备。

二、退休工资12万是真的吗?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三、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4.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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