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3 11:21:54 234 人看过

需要根据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运行模式,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分析。如果双方确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和目的,且在用工模式上具有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典型特征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则不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

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从业者是否具有从属性。在从属性的判断中,最被看中的是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对于人格从属性的判断,法院一般通过是否具有“控制性”来进行判断。

从外观上看,如果穿戴有平台企业标识的工作服或佩戴胸章等,可被认为是具有从属性。

从规章制度上看,是否受到平台企业一定的有关工作时间等规定的约束,是否在工作上会受到平台企业不同形式的监督等,都会被看做是判断是否具有从属性的标准。

对于经济从属性的判断,一般认为,如果有生产资料的供给、确定的工作报酬且工作报酬是生活的唯一或较大的来源,则会被认为是具有经济从属性。

在个别案件中,合同会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如果存在劳动合同,则一般认定属于劳动关系,但大多数从业者与平台企业并不会签署劳动合同,或者在签署了其他协议时,法院会倾向于不将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协议作为判断的标准,而是根据具体的工作内容来进行判定。

2、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角度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作具有较高的灵活性或自主性;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签署了其他类型的合同;从业者的收入来源。

在涉及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关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中,应注意把握保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平衡关系,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网络平台的运营形式、劳动者从业状况、网络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程度、劳动者收入分配方式及劳动者是否独立承担经营分险等因素,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对于发挥联系、中介作用的网络平台,劳动者通过网络平台与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关系,企业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服务信息,并通过网络平台收取管理费或信息费用的,双方不宜作为劳动关系处理。如果劳动者未与互联网平台企业订立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承包合同、委托协议等,一般应从其约定来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一、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关系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和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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