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预付卡是否属于变相集资?
商业预付卡通常是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根据商务部2012年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巍认为,预付卡的性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预付卡的本质是预付凭证。所谓预付凭证,是以此来证明消费者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已经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了一定数额金钱的凭证。该凭证仅具有证据效力,如果预付卡遗失,消费者可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预付事实的存在。其次,预付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消费者之所以向经营者预付金钱,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零售、住宿、餐饮或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预付金钱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这也是预付卡不同于银行借记卡或信用卡的地方。银行借记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储蓄关系,信用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预付卡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这两种法律关系,而是合同关系。第三,预付卡只能用于特定的单一消费内容,而不同于现金卡或代金券。消费者持预付卡只能向经营者主张单一内容的消费服务,而现金卡或代金券可用于购买各种商品或服务。
“很多人认为,预付卡是一种集资,的确,二者在积聚大量资金、盘活经营方面有些相似,也确有不法分子打着预付卡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但是二者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检察院检察官杨震说,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在支付利息方面有所不同,集资需要支付利息,而预付卡中预付的资金不需要支付利息。二是出资者的期待不同,消费者办理预付卡的期待是获得商品和服务,而集资出资者的期待是为了获取货币上的回报。三是行为的属性不同,办理预付卡本质上是一种消费行为,而集资是融资的一种,是金融行为。
邯郸学院讲师董一菲认为,预付卡是由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款项,后经双方协商分次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享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这种合同类型,我国民法典里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属于无名合同。这种消费模式是以经营者的商业信用作保证的,消费者不得不承担因经营者经营不善倒闭或逃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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