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配建面积之外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凡是由人防主管部门利用人防易地建设费投资建设的自建工程、指挥工程、重要的公告工程、干道工程和由人防主管部门代表政府拨款、提供物资修建的早期单位工程(80年代中期以前),以及履行《人民防空法》规定的人民防空建设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口部管理房、伪装房等均属于人防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管理权。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22条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每个建设单位应尽的人民防空义务,如同依法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属于人防建设经费,归国家所有一样,在依法配建范围内建造的社会结建防空地下室,其产权也应当归国家所有。因此建设单位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不是投资行为,而是履行人民防空建设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指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施等两大部分资产。”从以上规定可以明确看出,1)国家没有规定由私人或个人/团体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国家所有,2)要确认为人防国有资产,“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是关键所在。我国的法律通常认为,国有资产或国家资产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以各种直接投入或投资形成,二是国家通过征用或征收的方式形成。对于后者,除在战争等紧急情况外,应通过一定的征收征用程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虽然我国的法律建设不够完善,在立法过程中法规之间还有不协调的地方,但很明确的是任何的下级法规都不能违反上级法规,而各个法规都不能违反《宪法》这个我国的根本大法。我们知道国家或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并没有直接投资建设光大名筑园的地下人防工程,而地下人防工程的真正投资人是全体业主。如果按北京人防办解释,国家或人防主管部门没有投资,也没有经过国有化征收或征用程序并给予补偿的情况下,仍然认为我小区的地下人防车库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或归人防部门所有,将涉嫌与我国《宪法》的规定明显不一致的违宪行为。同时,该地下人防车库又不可能是无主资产,所以,其产权应该也只能归小区的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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