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以下几方面的技术要求均为强制性标准: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述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二、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一类标准。
推荐性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推荐性标准标准:
1、属性不同:
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属性的特点,属于技术法规,而这种法的属性并非强制性标准的自然属性,是人们根据标准的重要性、经济发展等情况和需要,通过立法形式所赋予的,同时,也赋予了强制性标准的法制功能,即: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遵守法律这三个方面的功能;而推荐性标准不具有法属性的特点,属于技术文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功能。
2、规定不同:
强制性标准在技术内容方面,一般都规定得比较具体,比较明确,比较详细,比较死,其特点是:缺乏市场的适应性;推荐性标准的技术内容,一般规定得不够具体,而比较简单扼要,比较笼统、灵活。推荐性标准其特点是:强调用户普遍关心的产品使用性能,对一些细节要求一般不予规定,有较强的市场适应性。
3、项目不同:
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多;推荐性标准中强制性检验项目少,供用户选择或由供需双方协议的项目多。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主要是根据产品的主要用途和制定标准的目的来确定的。如:对于高温下使用的材料,应检验并保证其高温性能,而对于在常温下使用的材料,则只需检验和保证其常温性能就行了。
4、通用程度不同:
强制性标准,通用性较差,覆盖面小,这主要是强制性标准内容规定得比较紧,比较死;推荐性标准通用性较强,覆盖面大,这主要是该标准的内容规定得比较灵活,宽裕。
5、强制性国标和推荐性国标:
①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需要制定新的标准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标准是种动态信息。
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标(GB)和推荐性国标(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采用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强制性国标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但推荐性国标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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