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劳动者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前,用人单位不得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在符合规定情形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1.劳动者涉嫌刑事犯罪时劳动合同可以中止的情形
根据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劳动法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劳动合同中止。
另外,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部分省市的地方规定,明确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涉嫌刑事犯罪时劳动合同可以中止的情形,仅限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比如被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的,而被取保候审是不属于劳动合同可以中止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2.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劳动者涉嫌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致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被释放时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1)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3)不能在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4)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一审法院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5)解除监视居住的;(6)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
如果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后,存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已经无法恢复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天津市贯彻落实若干问题的规定》(津人社局发〔2013〕24号)就有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比如由于劳动者长期被羁押,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的工资、社保
根据《贯彻劳动法意见》规定,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部分省市的地方规定,明确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对于是否可以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没有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只要劳动关系存续即应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并不适用上述规定。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地方规定,明确劳动者被取保候审期间,劳动合同未解除且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但是上述规定没有明确劳动者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提供劳动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发给生活费。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3号)规定,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仍在企业原工作岗位上班的,可按原工资待遇发放;不在企业上班,但又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判决支持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未提供劳动时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生活费的案例。
劳动合同解除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复函》为2003年作出,当时实行的是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
需要注意的是,“免予刑事处罚”和“免除刑罚”是两种不同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是指刑法各种法定免除刑罚的情形,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规定中关于免除处罚的规定。对于上述两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均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复函》规定,对于“酌定不起诉”(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同时,举重以明轻,对于“法定不起诉”(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当然用人单位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因此,对于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其他情形的,比如职工被给予行政处罚,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职工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损失金额达到规章制度中的可解除劳动合同金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
根据《刑法》规定,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情形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和/或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等附加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宣告缓刑的,也属于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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