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西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平衡农林特产与粮食作物的税收负担,指导种植结构的调整,促进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稳定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农林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林特产税)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交纳农林特产税。
第三条下列各项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征税范围:
(一)水产养殖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滩涂养殖等产品的收入;
(二)水果收入,包括苹果、梨、葡萄、红枣、红果及其他水果的收入;
(三)果用瓜收入,包括西瓜、甜瓜及打瓜子等产品的收入;
(四)原木收入;
(五)核桃、花椒、花卉收入;
(六)其他农林特产品收入,包括苗木、中药材、桑(不含地埂桑)等产品的收入。
第四条农林特产计税收入,按当年实际产量,以当地收购部门的中等收购价格(或产地批发价格)计算。当年实际产量不好确定的产品,可按当年实际销售收入计算。
第五条农林特产收入实行全省统一比例税率:
(一)淡水养殖和滩涂养殖等产品收入为百分之十,其中水珍品为百分之十五;
(二)水果收入百分之十,其中苹果、梨收入百分之十五;
(三)果用瓜收入百分之十;
(四)原木收入百分之八,其中:速生丰产林原木收入为百分之十;
(五)核桃、花椒、花卉收入百分之八;
(六)其他应税产品收入百分之五。
第六条各种农林特产品应随同正税征收百分之十的地方附加,附加收入全部留归县级财政。
第七条农林特产税的减免:
(一)凡在荒坡、荒山、滩涂等非耕地上新垦植的农林特产(不包括果用瓜类),从有收益之年起,免征一至三年农林特产税,免征期满后应照章纳税;
(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和农业院校在本单位范围内,属于科学试验的农林特产免征农林特产税,属于生产性的应征税;
(三)学校勤工俭学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免征农林特产税;
(四)村民个人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免征农林特产税;
(五)对森工企业取得的原木收入,暂不征收农林特产税。
除前款各项规定的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税、免税或暂缓征税。
第八条农林特产税从1989年起,单独分配征收任务。在确保完成上级核定的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前提下,农林特产税收入全部列入县级预算。作为县级固定收入,其中百分之六十用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扶持粮食和农林特产生产的发展。
第九条农林特产税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组织征收,对国家收购的大宗农林特产品,财政部门可委托收购部门代征。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财政机关依法征税。对于抗税、偷税、漏税、欠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处罚偷税漏税欠税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山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89年夏征期起施行。1985年发布的《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
辽宁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255人看过
-
上海市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
5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82人看过
-
[山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248人看过
-
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86人看过
-
山西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实施办法
468人看过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 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 更多>
-
山东省农民工工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8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7-01 鲁劳社函[2004]152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3〕160号)精神,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过依
-
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11财政部、XX负责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监督管理,每年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在专项经费监督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应及时纠正或处理;对挪用、和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经费的行为,一经查出,将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财政投入,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项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什么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2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山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
-
山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31《山西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 希望对你有用,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