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工工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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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7-01 鲁劳社函[2004]152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3〕160号)精神,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过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或委托法人资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招用农民工。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与农民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与时间、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约定其他内容。 三、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均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四、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统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各环节的工作。 五、建立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报告制度。建筑企业应当在工资发放5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内容为农民工人数、工资项目、标准,发放标准、发放总额。 六、农民工是职工队伍的一部分,在政治待遇、劳动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职工管理等方面要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农民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按规定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对涉及农民工的违法案件和争议案件,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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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并且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的。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
相关信息可以上百度百科等网站上了解。《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是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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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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