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21:41:39 123 人看过

一、《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为什么对解决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近几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但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同时,由于开发、建设单位要件不齐,或注销、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购房人长期拿不到房产证,致使房屋不能上市交易、融资抵押等,损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活跃。从2003年开始,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建委、市规国局、市工商局从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着手解决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已解决800余万平方米历史遗留未登记房屋的办证问题。但是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下落不明,造成部分购房人拿不到产权证成为难点问题,解决起来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根据购房人的迫切需要和呼声,《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从实际出发,对2002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房屋依法补办登记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为解决购房群众长期拿不到产权证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解决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是什么?

按照《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在天津市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在2002年12月31日前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能办理登记的房屋,包括: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的已竣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房屋;

2、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造的已竣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房屋;

3、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办理转移登记的已登记房屋。

三、从9月1日开始是不是所有未登记的房屋都能解决办证问题?

按照《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是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而因故未能办理登记的房屋。

因此,有一部分房屋不属于补办登记范围,这部分房屋包括:

1、不能提供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

2、房屋权属有纠纷的;

3、受理补登申请后,公告期间提出异议的;

4、房屋有查封的;

5、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

同时,由于房屋权属补登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因此,拟采用分步实施的方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6月31日,集中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的住宅初始登记和住宅购房人补办登记问题;第二阶段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集中解决非住宅房屋的登记和自建自用房屋的初始登记问题。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安排好补登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1、现场办公受理补登申请。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近几年群众投诉,整理出第一批补登项目名单,经核查对于无查封、无纠纷的项目,市、区、县登记机构将做好计划、安排,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受理补登申请。于9月初在小区或有关媒体上公告,通知购房人做好各项准备。

2、做好补登的投诉接待工作。市、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将专设窗口、专设咨询电话受理房屋权属补登的咨询和申请工作。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或到登记机构咨询的方式,将房屋坐落、申请文件、未登记原因等情况向登记机构进行反映,登记机构将设专人、专窗口受理,登记机构进行调查后,列入补登计划。

3、加大对开发企业的处罚力度。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正常经营,但不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履行登记义务。对仍不积极申请补办登记手续的,记入诚信档案,通报有关部门,停止其新项目审批手续。并按照《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待补办房屋初始登记后,再予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4、加大补登工作的宣传力度。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充分利用有关媒体,对补登的政策、程序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同时,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宣传工作,让购房群众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确保补登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五、申请补办登记的,应提供哪些文件?经过哪些程序?

房屋权属补登共分四类情况:

第一类,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①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③土地使用证件或建房证件等权属来源证件;④房屋测绘成果报告;⑤具结书。

第二类,房屋已作初始登记,购房人申请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①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③购房合同或协议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④付款凭证;⑤具结书。

第三类,房屋未作初始登记,购房人申请登记时,还应申请房屋测绘,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①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③购房合同或协议或购房交款凭证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④测绘成果报告(公告后提交);⑤具结书。

第四类,已登记房屋的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①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③房屋权属证书;④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明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有关文件;⑤具结书。

申请人持上述文件提出申请后,属于补登范围的予以受理。申请人应缴纳公告费,自受理之日起30日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在《天津日报》或《今晚报》上公告,公告三个月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自公告期满30日内登记发证。

六、申请补办登记是否有时间要求?

市、区、县登记机构对于符合补登条件的,市房管局应在30日内在我市主要报纸上和市房管局网站上公告有关情况,公告期限3个月,公告期内无异议的,期满之日30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七、应到哪去申请补办登记?

1、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补办房屋初始登记的到天津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2、购房人申请补办房屋转移登记的到区、县登记机构。

八、补办登记,申请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房屋权属补办登记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补登情况非常复杂,登记机构本着既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又要依法行政,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安排好补登工作。同时,希望广大申请人,认真了解补登的有关政策,积极配合,理解和支持补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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