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合同是物权还是债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09 23:05:32 236 人看过

一、房屋预售合同是物权还是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所有权作为一种特定类型的物权,其定义与描述中并不包括房屋所有权。反之,拥有房屋所有权的确表明了对该房屋的物权。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等事项的法律效力,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方能产生相应效力;如若未进行相关登记则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但除此之外所有情形均需遵守法律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房屋预售合同上登记字号是什么经过合同登记备案程序之后,购销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将加盖一枚清晰且具有唯一性的备案印章。该印章之上所标记的数字便代表了这一份合同的独有登记备案编号。

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此种由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在充分尊重平等、自愿以及协商一致等原则的基础上,共同达成的关于购买商品房的协议,被称之为购房合同。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所有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物权单位,而其独立的内涵和外延在定义及描述方面并未包含对于房屋所有权的解读。然而,赋予某人以房屋所有权恰恰代表了他们对该房产的完全物权掌控。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创设、变更、转让以及消失等重要环节,其法律约束力唯有通过合法登记手续之后方可生效;然而如果没有履行相关的登记程序,那么这样的行为便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此以外,其他一切情况都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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