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导侮辱员工,如果是个人行为,可以拨打110报警,由警察处理;也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或者寻找人证的方式固定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个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劳动法不管;
2、如果领导通过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并向用人单位的最高层反应情况,如果最高层的态度也一样,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且还能主张经济补偿金,这个情形就归劳动合同法调整。
“教得好不如当领导”的价值倒挂
广东省自实行教师绩效工资以来,一些地区和学校分配方案出现偏行政、轻教学的现象,工作20多年的一线教师待遇,可能还不如20多岁的学校团委书记——据2月22日《人民日报》报道,国家于去年初开始推行的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改革,在当地实施起来却变了味儿,各学校在制定绩效分配方案时,明显向行政管理人员倾斜,一线教师获益不多。教师们感叹:教得再好不如当个领导。
教得再好不如当个领导,其实,这不是教育界之专利,而是当下不少行业中存在的现象。专业人员工作得再好,也不如当个行政领导。领导工作轻松、收入高,在单位有发言权,在社会上有地位。也正是这一原因,很多人穷尽心思去谋领导职务,这也正是深圳一个处长职位,竟有40个教授来争的根源所在。
学校是教书育人之地,就教师绩效工资出台的初衷来看,其目的也是为了激发教师更好地投身教育,体现优教优得的思路,在分配方案中,当然应该向一线教师、向好教师倾斜。如果说绩效工资向行政层倾斜,绩效工资成了官效工资,那么这一制度也就失去了实施的必要。试想,在当前体制下,学校行政层本来就比普通教师享有的福利多,如果再在绩效工资上向他们倾斜,那无疑会继续提升行政岗位的含金量,从而削弱一线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显然,这是一种价值失衡。说明在某些人眼里,还是官更为重要一些。为此,便把各种优质资源向官倾斜,而不惜让一线教师受委屈。即使连绩效工资这种透着深深国家情意的政策,也只能被歪曲。
正常的价值体系应该是各行其道。就学校而言,我们倒也不能一味忽视行政层的重要性,但行政层的重要性不应建立在损害教师重要性的基础上。某种意义上说,你当你的官,我教我的书,你在当官上有特殊才能、特殊贡献,可以获得社会地位和社会尊崇,但我在教书上付出了特别的努力,取得了特别的业绩,也应该获得经济和精神上的承认。这应该是两个体系上的事,不能因为你是官,就什么优质资源都要占。如果教师们连个人价值都无法实现,那么还有谁愿意教书
教师的岗位属于创造性岗位,合理的工资分配应该是倾向于创造性岗位的。若不能至,则是一种价值倒挂。任由这种价值倒挂下去,教育界的清气、正气必然受影响,最终会削弱教师的荣誉感,严重点说,教育的未来岌岌可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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