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在裁定前如何参与并表达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8 00:00:27 471 人看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裁定是指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分书面裁定和口头裁定两种,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使用;裁定只适用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不发生法律效力。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是终审裁定。

其中,民事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2、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3、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4、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5、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

刑事裁定主要用于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也用于减刑、假释、驳回自诉等实体问题。行政诉讼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以驳回起诉、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以及其他由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需记入笔录。

构成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有哪些

构成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有: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具有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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