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概念及其特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20:00:10 360 人看过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不当得利有如下特征: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二、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三、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身体权的概念及特征的不同看法

关于身体权的概念,近几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身体权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身体权是指公民维护其身体的安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身体权是不为他人妨害,而就身体之安全,享受利益之权利;是以保持身体完全为内容之权利。

身体是公民享受法律人格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身体,公民无任何权利可言,不能具备法律上的人格。因此,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因而,上述关于身体权概念的界定,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身体权概念的内涵,但均不够全面。

身体权,是以确认和保护自然人身体完全、完整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具有以下特征:

(1)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人身,是自然人身体完全、完整的利益。身体是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的物质前提,离开身体,自然人就无任何权利;身体残缺,就会导致自然人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实际上无法享有某些利益。身体权的设定,就是要保护公民身体的完全、完整的利益,不被破坏;即使遭到破坏,也能得到适当的救济。

(2)身体权体现在身体权人有权支配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自然人可以将自己身体某些组成部分,如皮肤、肾脏等,转让给他人。如果其他人违反公民的意愿,使用公民身体的某些组成部分,就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

(3)身体权为公民的基本人格权之一,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具有的完全性的支配权。身体权和所有权都属于支配权,但它们支配的客体不同,所有权支配的是物,身体权支配的是公民的人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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