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18 07:33:42 291 人看过

[要旨]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果一方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则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案情]

2001年11月8日,德国WNC公司与珠海市新燃有限公司通过传真签订了订货合同,约定德国WNC公司向新燃有限公司购买强力胶143280卡,金额总计为35964美元,装运期为收到30%电汇保证金后30天内,70%余额收到提单副本后5日内电汇付清;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2001年11月25日,德国WNC公司给新燃有限公司发传真提出希望新燃有限公司能尽快生产一个20英尺集装箱。2001年11月26日,新燃有限公司发给德国WNC公司传真,表示将按照德国WNC公司于2001年11月25日的传真生产。2001年12月7日,新燃有限公司发给德国WNC公司关于胶水的发票、装箱单及原产地证明,2001年12月11日,新燃有限公司出具提单,品名为强力胶,托运方装货、点数及(1X40)集装箱。2002年1月30日,新燃有限公司发给德国WNC公司传真称德国WNC公司应在2002年2月1日前将46004美元的余额电汇给它,并通知海运公司在未付清余额前不发货。之后德国WNC公司要求检验货物,新燃有限公司没有答应。2002年2月21日,新燃有限公司发传真给德国WNC公司陈述了德国WNC公司拒绝提货履行合同的经过。同日,新燃有限公司给船务公司发传真将上述装运至德国汉堡的胶水退运回中国蛇口。新燃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3日办结退运清关后将上述胶水存放在深圳市,2003年6月20日出口孟加拉国,金额为13606美元。

德国WNC公司请求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德国WNC公司与新燃有限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要求新燃有限公司将10000美元预付款予以退还。

珠海市新燃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新燃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装运给德国WNC公司的胶水数量143280卡,价值35964美元,胶水质量不存在任何问题。德国WNC公司以检查货物为由拒绝付款没有法律依据,新燃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德国WNC公司赔偿其损失人民币20000元。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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