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民国34年(1945年)典当的老房,60年来一直没赎回,典当双方都亡故后,他们的继承人日前打起了官司。忠县法院一审判决,典当房的房主失去所有权。
据了解,这个官司的被告孙某是房主的儿子,家住渝北区,把他告上法庭的是莫某。莫某称,1929年起,孙某的父亲多次将其位于忠县忠州镇东坡路的两间半房屋典当给她的父亲居住。最后一次典当是民国34年。当年,孙某的父亲把房子典当给她父亲后,当时的城关镇人民政府还进行了登记。1965年,11号房其中的一间半的所有权被收归国有,还剩下一间。
莫某还称,1989年4月11日,孙某的母亲状告莫家侵占房屋时,忠县房产换证办公室作出的处理意见也确认了双方的典当关系。她认为,到起诉时,孙家一直没赎回房子,已属绝卖。为此,她请求法院确认该典当房已形成绝卖,房屋所有权归莫家的合法继承人。
然而,作为被告的孙某却认为,他的父亲从未将房屋出典给莫家,双方不存在典当关系。
为何孙家的房屋会让莫家居住?孙某解释说,他父亲当时出于同情,将11号房借租给莫家居住。他还认为,忠县房产换证办公室只是当时的一个临时机构,无权认定两家形成的典当关系。为此,他要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忠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从《忠县人民政府查验城关镇第二段房地产契纸登记清册》中的记载和《忠县房产换证办公室通知》的处理意见看,莫家和孙家之间已形成典当关系。虽然忠县房地产普查换证办公室是临时机构,但其负责清理、审核房地产产权的情况。孙某的母亲向其申诉,要求处理11号房的产权问题,该办公室作出了处理意见,且该意见并未被变更或撤销,因此具备证明效力。
对于是否形成绝卖,法院认为,登记清册上的契约性质记载为典,立契日期记载为民国34.4.29,即1945年4月29日,但登记清册没有记载典期期限,双方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典期期限。
忠县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莫家和孙家争夺的房产已经形成绝卖,其产权应归莫某的合法继承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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