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制度的规范和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0:31:46 443 人看过

司法救助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保障弱势当事人能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制度。目前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工作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本质要求,既有利于各类案件的及时解决,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保障了程序公正,为维护实体公正创造了条件。开展司法救助,是保护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重要措施。实施几年来,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备与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我国应当在适应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现有的司法救助制度,并配合其他社会制度共同作用,以提高我国的司法文明水平。针对司法救助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的问题,为了使其更趋规范化,从而使得所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都能及时得到司法救助,都能打得起官司,都能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立法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实践中法院出现了任意扩大缩小范围,机械理解标准甚至慷国家之概等不正常现象,尤其是财政未能充分保障,立法未能和司法援助有机结合,使司法救助的效果受到影响。本文试从实践现代司法理念的角度对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提出自己的浅显观点。

一、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

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在刑事审判方面研究较早,刑事司法救助已经形成体系化和规范化,这是我国历来对刑事审判的重视程度,大大高于民事和行政。刑事司法救助的体系化和规范化,为我国的民事司法救助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打造了一个发展的价值平台。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因为,刑事被告人在一般情况下人身自由处于限制状态,如果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很可能受到很大的伤害,后果不仅仅是人身自由的权利,还包括民事上人身、人格和财产权利等。刑事救助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被告人的权益不被侵害,从而保护被告人合法的权利实现。

我国司法救助在民事诉讼方面起步较晚,我国最早的关于司法救助的法律文件始于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1999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4条第2款正式提出了司法救助的概念。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司法救助作了初步系统的规定,使得我国司法救助工作第一次走上了正轨。该规定的第二条的定义: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并列举了当事人具有11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内容有所增加,明确十四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操作性得到一定的加强。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颁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直接将司法救助上升为一项基本原则,并在总结原有司法救助制度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较以往更加完善。该《办法》大幅降低了诉讼费的交纳标准,并将司法救助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总则部分加以规定,同时,《办法》第六章专章对司法救助作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其主要的进步之处在于:其一,《办法》第六章对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减、缓诉讼费用的情形分别予以明确,使救助更具操作性;其二,《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其三,新《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这说明缓交、减交诉讼费用并不排除法人及其他组织。其四,相对明确了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和标准的部门,规定当事人经济困难标准由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证明。

二、现行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救助缺乏统一完整的立法

司法救助制度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方方面面的内容,如果没有一部关于司法救助的统一单行法律规定,则司法救助难免存在内容散乱随意性和难以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而国务院公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但其形式均仅限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而不包括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诉讼,没有制定统一的司法救助法,难以全面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规范和设计。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否健全,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是看其司法救助制度体系是否完备。由于司法救助制度涉及到公民诉权的有效行使,且司法救助并不仅仅涉及到法院,还需要其他国家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因此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都不足以承担此重任,有必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二)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过于狭窄

现行的司法救助仅适用于民事、行政诉讼,同时,其救助对象也主要是自然人和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机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未被明确为司法救助对象,这显然不够全面,有违司法救助的本意,救助范围很有限。通常来讲,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资产比自然人的资产雄厚,很少出现交不起诉讼费的情况。但市场总是存在风险,在特殊情况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会陷于严重的经济困境,如企业亏损严重、权利收到重大损害,遭遇自然灾害等。企业遇此困境,与他人发生纠纷,私力无法协调解决,唯有寻求司法途径维权,但因交不起诉讼费,且不属于《司法救助规定》所列的救助对象,而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因此企业可能破产倒闭,进而职工下岗失业,增加社会负担;或者因无法发放工资而引发劳资纠纷,甚至导致民事案件演变为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司法救助的最终价值取向是平等与正义,法律应当保障不同主体在相同条件下享有的司法资源权利的平等,只要符合条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应该有机会获得司法救助。

(三)司法救助的方式过于单一

现行法律所确定的司法救助方式只有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或可称之为诉讼费救助,且仅是发生于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而没有涉及诉讼终结后的救助问题,这无疑是不全面的,不仅同被救助者的需求之间有一定差距,而且与公平理念也是有一定距离的。1980年《海牙国际司法救助公约》规定的司法救助内容甚至包括了法律救助和法律咨询、诉讼费用担保的免除、记录和判决书的取得以及人身拘留和安全,救助方式远远多于我国的现行司法救助方式。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实现,不仅仅是当事人进入司法这道门槛上,实行诉讼费减、缓、免,只是一个重要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诉权行使时遇到法律阻却事由,以及不能、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行使诉权保护合法权益时,还需要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的援助,否则他们很可能在诉讼中败诉,对他们进行的经济上的援助也会付之东流,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救助。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及诉讼终结后,有些非法律因素比如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法定义务、刑事罪犯无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等,会导致胜诉结果对陷于困境的当事人并无实际意义的现象发生,法院的生效判决犹如一纸空文,而当事人又没有其它途径获得救助。在这种情形下,也迫切需要法院代表国家来进行救助,一方面可以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8: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死刑相关文章
  • WTO规则与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WTO规则与中国现行行政救济制度存在一定差异及冲突。适应WTO的要求,必须拓展行政救济的范围,强化行政救济机构的独立地位,明确行政救济的审查标准,规范行政救济的程序以及完善行政救济的渠道。关键词:WTO行政救济完善中国加入WTO,不仅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而且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将产生很大影响。WTO作为当今世界上影响最大的多边经济贸易组织,拥有一个宏大的法律体系。任何成员方的政府,只要进入WTO大门,就不仅要受到本国宪法的法律的约束,而且还要受到WTO整个法律框架的约束。众所周知,WTO的成员是各国政府而不是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其协定和协议的内容也大都是约束和规范成员方政府的行为,特别是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行政行为,涉及WTO协定和协议的各种争议最终都会归结到对某个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和措施的争议。因此,对政府行政权力
    2023-06-13
    267人看过
  • 新《公司法》完善公司的变更和终止的制度
    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们现在公司在合并、分立、重组等等这些方面,特别在公司终止了以后,侵权的制度还很混乱,往往公司没有侵权,已经没有法人资格了。债权人告到法院也上高无门,所以这次明确规定,在像公司的合并和分立这么重大的一些事情上,如果小股东不同意,但是小股东又表决不过大股东,大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了合并和分立的决议,没违法,可是小股东不干,不愿意。我本来公司好好的,我能够占百分之二三十股权还可以,你和一个大的公司合并,我股权稀释了,我只能变成百分之三四了,我不愿意了,不愿意的情况下,你可以有退股权,过去没有退股权,公司一旦入股,就永远入股了,应该退出去。这个东西是从郑白文重组那个事件来的,郑白文重组那个事件,过去说重组了,小股东不干,小股东可以退股,但是郑白文退股一分钱没分出来,所以就没退股了,是资不抵债造成的。所以第一个在合并和分立的问题。第二个应该很重要的是当公司陷于瘫痪的时候怎
    2023-06-09
    95人看过
  •  法律援助补贴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该段内容描述了法律援助补贴措施的具体内容。补贴的标准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援助机构成本等因素进行核定和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措施如下: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发放补贴。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法律援助补贴如何申请?法律援助补贴是政府和慈善机构为帮助弱势群体提供的一种援助方式。如果符合条件,你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补贴以获得更好的法律援助服务。通常,法律援助补贴的申请条件包括收入低、家庭困难等。你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慈善机构咨询如何申请。申请时,你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家庭困难证明等。通常,申请法律援助补贴需要经过审核和审批两个环节。审核通过后,你可以获得相应的补贴。法律援助补贴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维
    2023-08-28
    92人看过
  • 儿童救助保障机制待完善
    昨日中午,毛毛和舟舟分别在一早分别被从嵩明赶来的爸爸的认领下回家了。因受到老师的惩罚而偷跑出家,见到各自的爸爸时,他们在激动之余又有些紧张,生怕回家挨揍。直到目睹昆明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一再叮嘱他们的父亲要好好与孩子和他们的老师沟通时,他俩紧悬的心才得以有所舒缓。导致孩子们偷跑出来选择流浪的因素很多,我们最乐于看到的就是能像他们这样有家长来认领。但现状是有许多孩子联系不上家人了,还有许多孩子却是在送回家后,又再次偷跑出来。今年5月底,昆明市颁布实施了《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让救助管理工作得到了更加明确的指导。然而,在昆明市救助管理站和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看来,要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问题,还需要家长、老师更多的关怀,以及儿童救助体系的完善。忧思八成流浪儿童因家庭问题出走见到9岁的雷雷时,他正大口大口地吃午饭,在这里很好,吃的、住
    2023-04-24
    480人看过
  • 司法诉讼中的救助制度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一项新举措,由地方各级财政进行资金保障,《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今年3月实行。与以往的救助制度相比,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有三大特点。其一是坚持案件管辖地负责的属地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地在本地或是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山西省首例获得救助的当事人邓耀清祖孙俩是四川人,邓的儿子在我省长治市打工时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审理是在长治进行的,所以邓耀清提起救助申请以及救助数额的计算,都是以长治为管辖地。其二是救助对象范围更大。以前,国家也有过类似的救助制度,称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两者相比,新的救助制度受助范围更广。比如,国家司法救助同样包含了对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因案件无法侦破或难以得到赔偿,造成的生活困难、无钱医治等方面的救助。其次,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交
    2023-06-11
    382人看过
  • 公司法人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必然结果
    公司人格否认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公司的独立人格与公司的人格否认构成了公司法人制度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公司人格否认,公司必会成为某些出资人规避法律义务的工具。现代企业制度的关联公司或者母子公司的出现,使得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成为公司法人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公司人格否认弥补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地防范了控制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逃避承担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维护了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个体工商户怎么变更法人个体工商户变更法人流程有:1、前往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2、提交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文件;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变更登记。一、个体工商户变更法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如下: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2、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3、 经营场所证明;4、 如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提交《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 经营者是
    2023-06-22
    158人看过
  • 社会救助制度逐步完善供养补助标准持续提高
    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今天在京公布。公报显示,一年来,我国社会救助各项制度逐步完善,供养和补助标准持续提高,救助惠民范围不断扩大。据统计,2009年全国城市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27.8元,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为165元;全国农村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00.8元,月人均补助为64元。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1141.8万户、2347.7万城市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全年累计支出城市低保资金461.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8%。全国农村低保对象2290.6万户、4759.3万人,正向应保尽保目标迈进,全年累计支出农村低保资金345.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5.2%。公报指出,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逐步落实,初步实现应保尽保。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供养标准,落实供养资金,供养水平不断提高。全年共对162.6万户、167.9万五保人员实施了农村集中供养,对366.2万户,386
    2023-06-07
    81人看过
  • 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法律制度
    法相宜则事有成。"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能够进入市场,主要有四个条件:责任机制放宽,即出资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降低;国家强制性规范减少,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抑制了公司企业能够自由设立;税负方面的机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评价说,新修改的公司法在法制环境方面满足了不少要求。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修改后的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法律制度,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持。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拓宽资本市场发展空间、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健康和谐发展等方面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很多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公司董事会中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控制的情况很普遍,常常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平衡。"而这恰是新《公司法》很有力度的一个方面。"广州上兵伐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策略总监刘步尘认为,新修改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包括完善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
    2023-06-05
    445人看过
  • 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怎么完善?
    行政裁决的价值目标决定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模式。即有什么样的价值目标选择,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救济模式。司法权的行使以公正为首要价值目标,而行政权的行使以效率为首要价值目标,所以作为准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决,则不应以公正与效率中的任何一方作为其首要追求的价值。因为,行政裁决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特点于一身,反映的应是对法律公正与效率价值追求的平衡选择。既然如此,那么对行政裁决法律救济模式之选择理应以行政裁决之价值目标为基点,合理地整合公正与效率价值。这样,选择行政裁决之法律救济模式就不再是一个简单地通过立法规定某一种救济方式的问题,而是需要行政裁决和行政审判工作人员理性地以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作为价值追求,根据国家关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基本职能分工及当事人不同的权利请求和纠纷之法律性质,依法灵活地确定不同的行政裁决救济方式。(一)以效率为基点完善行政裁决之复议制度目前将行政裁决纳入我国的行政复议范围在理论上
    2023-06-24
    348人看过
  •  法院回避制度范围的确立与完善
    本文介绍了回避制度作为确保案件公平审判的制度,其包括法官、办事员、翻译、专家和勘验人等人员。回避制度有三种规避方式:1、案件当事人或有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2、对案件的兴趣;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据法律规定,法官和其他法律人员在特定情形下有权利退出审理案件的程序。回避制度是为确保案件的公平审判而建立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人员包括法官、办事员、翻译、专家和勘验人。回避制度有三种规避方式:1、案件当事人或有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2、对案件的兴趣;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 院 回 避 制 度 : 确 保 公 平 审 判 的 制 度法院回避制度是确保公平审判的重要制度之一。该制度适用于人民法院的所有审判活动,包括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等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
    2023-09-05
    311人看过
  • 新公司法完善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制度
    对于企业、学者普遍关注的“公司合并、分立程序过于繁琐”的问题,修订草案作了两方面的修改:一是简化公告程序,二是增加规定“股东对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而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公司不清算即解散,进而逃废债务”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设立登记的,应依法组织清算后解散”,“公司在清算期间视为存续,继续承担相关法律义务”,“公司清算未结束的,股东不得设立新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此外,现实中有部分公司确实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但又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对于这种情况,修订草案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
    2023-06-09
    313人看过
  • 完善制度和合同,充实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大法。在公司法人治理创新中要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内容,做到法人治理有章可循。公司章程是通过股东会对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概括和总结,企业改制初期各项规章制度有待深化完善,企业章程不可能对企业治理的全部内容做出归纳。在公司治理创新过程中要结合实际,首先对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合同进行完善,在执行规章制度、合同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充实公司章程,提升公司章程自治水平,提高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预期性。
    2023-06-09
    497人看过
  • 构建完善的一人公司制度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存在着分权制衡,互相监督的三种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而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基本上不存在上述机制,唯一股东往往同时兼任董事,甚至兼任经理,这为~人股东不受限制地进行种种危害债权人与社会公众的活动提供了可能,而有限责任原则又促使这种可能性大大增强。在此有必要对一人公司的弊端予以分析并加以完善。一、一人公司之弊端(一)一人股东滥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人股东经营管理公司固然具有灵活性,但个人的经营理念,应对时常变化的能力往往带有局限性和片面性,而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由于一人股东仅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具体表现为:l、自我交易。又称自己交易或自我贸易。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在一人公司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作为董
    2023-04-23
    487人看过
  • 庭外和解制度完善的方法有哪些
    首先,慎用庭外和解制度,不能轻易而举的使用这一制度。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确实有和解意愿,向法院提出申请庭外和解时才能使用,而法官不能主动要求当事人使用这一制度。其次,规范庭外和解制度程序,可以规范庭外和解的当事人、次数、时间等。有的案件已经审理结束,但由于各种原因判决没有出来,而审限即将届满,于是就通知双方当事人签订一份庭外和解;有的庭外和解时间比较长,案件被长期搁置不处理;有的却是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就随意启动,而没有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我们一定加以规范,一般可以要求庭外和解期限以半月为限且只能申请一次,同时需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签字或者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签字后才能启动这一制度,这样或许可以避免这一制度被滥用。最后,承办人自身要有责任感,要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要做到调判结合,对于不能调解的案件也不能强迫调解,要及时作出判决,否则迟来的公正是不公正的。因
    2023-06-12
    30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
    词条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死刑
    相关咨询
    • 完善时效制度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即使员工退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依然有权利通过仲裁手段申请自己应得的权利。5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即自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而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否则,超出1年时效的,劳动仲裁部门
    • 公司应该制定完善的制度,但建立完善的制度,应当根据什么来处理?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8
      公司制度可初步分两部分: 1、章程 2、其他规章制度。 章程适用对象是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规章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章程适用对象及公司其他员工。 就你的问题来看,公司从风险角度考虑应当制定完善的公司制度;因为贵公司是劳务派遣,虽然员工不在你公司直接从事工作,但你公司和外派员工属于劳动关系,而与其所在工作的公司只是用工关系。所以,建立完善的制度无论从管理还是解聘都起到很好的控制风
    •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制度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3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
    • 法定继承制度如何完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26
      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公民拥有的私有财产的数量和种类逐渐增多,而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得到应有的保护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当公民死亡后有私有财产,则财产应归属于继承人所有。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坚持实施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近年来独生子女的比例逐年升高,导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在不断的缩小。
    • 如何完善法定继承制度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01
      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公民拥有的私有财产的数量和种类逐渐增多,而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得到应有的保护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当公民死亡后有私有财产,则财产应归属于继承人所有。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坚持实施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近年来独生子女的比例逐年升高,导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在不断的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