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作证也算数”,金闾法院适民事法官对此解释说“根据证据新规则,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在金闾法院10月10日审结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中,三名8至12岁的男孩当庭作证被法院依法采信,成为今年四月新证据规则施行以来,苏州法院系统庭审中年龄最小的证人之一。
今年6月23日中午,年仅10岁的杰杰在本市某建筑工地的水坑里溺水身亡。8月,杰杰父母将水坑所在的某建筑公司告上法院。诉讼期间,双方对建筑工地的围栏是否有破损?杰杰是如何进入工地?杰杰进入工地后是否遇见公司员工等焦点问题争议较大。因当时同杰杰一起去该水坑玩水的还有几名小朋友,他们的证词对认定这些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原告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其中的三位小朋友到法庭作证。虽然这三位小朋友分别为8岁、10岁和12岁,但主审法官考虑到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本案待证事实与这三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及精神状况还是相适应的。为保证孩子们的证言合法性和真实性,主审法官根据儿童心理特点,认真细心地向这三人解释了有关作证的具体要求,并让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作证程序上应做的工作都一一到位。孩子们在分别出庭作证时均表现良好,语言流畅,情绪稳定。尽管三孩子是原告提出申请出庭作证的,但孩子们的某些证言反而证实了被告方的观点。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法庭认为三孩子的证言是可信的,具有真实性,故依法采信了他们的证言,并将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案件审结后,双方当事人对三小孩的证言均未提出异议,对法院判决也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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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的原则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291、在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的原则:过错原则和连带赔偿责任原则等。雇工受伤的,由雇主和雇工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人致雇工受伤的,由第三人赔偿,或者雇工可要求雇主补偿,雇主在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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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法院强制执行规则?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17人身损害赔偿金属于人身金钱,一般不能强制执行。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下列财产:(一)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等家庭生活所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所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要的生活费用按照标准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物品;(4)未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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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已经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3〕6号)废止,自2013年4月8日起失效。审理触电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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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金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18《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金不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主要理由在于以下三点:1、人身保险目的不在减轻加害人责任;2、人身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合同之债的关系,后者是侵权之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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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金可否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23《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金不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主要理由在于以下三点:1、人身保险目的不在减轻加害人责任;2、人身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合同之债的关系,后者是侵权之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