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具体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2:32:24 199 人看过

其一,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

因为侵权责任规范较违约责任规范更属强制性规范,是适当兼顾人类活动自由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两种价值的规范,事关公共秩序的大问题。因此,应树立尽可能不允许免除侵权责任的基本思想。在免责条款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不明确时,从不利于条款利用人解释的原则出发,不能同时免除这两种责任,只能免除其中之一,即只免除违约责任。

其二,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从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出发,只解释为免除无过错责任。

之所以如此选择,是因为过错责任系法律对过错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树立尽可能限制免除过错责任的条款生效的基本思想。而对免除无过错责任的条款的控制可以相对放宽。

其三,免责条款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抑或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不明确时,根据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不能同时免除两种责任,只能免除其中之一,即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

所以如此选择,是因为每个合同都有特定目的,若免除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意味着使相对人达不到特定目的,完全满足不了需要,因而应尽可能限制免除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的条款生效。

其四,免责条款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抑或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不明确时,从不利于条款制作人的解释的原则出发,不能同时免除两种责任,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

所以如此解释,是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描述标的物的质量、规格、型号等,表明了他订立合同的特定目的,若允许条款制作人免除这种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意味着怂恿他根本违约,使相对人的合同目的落空。因此,应尽可能限制免除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的条款生效。

其五,在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若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合格,出卖人不负责。在这里,免除的是出卖人已经交付的货物的瑕疵责任,还是尚未交货的瑕疵责任?在用语不明确时,解释为只免除已经交付的货物的瑕疵责任,不免除尚未交货的瑕疵责任,从而体现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

所以如此解释,是因为按一般理解,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未对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是仅指对已经交付的货物而言的,尚未交付的货物在质量上是否合格,买受人难以知晓。如果解释为也免除尚未交货的责任,那就等于鼓励出卖人不再交货或交付不合格的货物,这显然是不能容许的。

其六,在当事人有权约定免除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所负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所欲免除的责任是否只包括第三人所负之责不明确时,根据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解释为只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责任,不免除条款利用人所负的责任。

之所以如此选择,主要是因为这样可以防止条款制作人故意违约,逃避债务。但是,如果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所负之责系故意责任或重大过失责任,而条款制作人所负之责为无过错责任或一般过失责任,那么就不能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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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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