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何种用人单位,在其录用人员时,都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是现代社会男女就业权利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社会反对性别歧视潮流的必然反映。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条法律规定的立法理由是:
(1)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的劳动权,这项权利的实现不受性别的影响。
(2)我国劳动法第13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3)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4)在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女性劳动者就业机会和从事职业的岗位往往比男子少,就业难度较大。如果不对妇女就业提供保障,就无法使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对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理解,而不能由用人单位任意解释或者自行确定。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劳动岗位的规定,直接体现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之中。该规定指出,下列作业是不允许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工种或者劳动岗位: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作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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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延长女性歧视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17目前,产假期间妇女的工资是由社保出的,但是,这还不足够。一是,有没给齐的部分,还是得由妇女所在单位出的。二是单位因为人员变动的效率损失被忽略了。这个时候,保护、优待生育妇女的规定,不过是法律强制一部分人必须做什么,强制这部分人必须为妇女生育付出额外的代价。 比如,保护生育妇女的利益,针对的就是企业主或生育女性身边的同事。如果老板请一个人来替代,或者多给加班费给其他员工,让他们多承担一些工作,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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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和禁止性有哪些区别?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111.强制性的法规是明确规定必须做的界限,不做就违法违规。禁止性规范通常称为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 2.民法上,对禁止性规范的判断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一是如果既禁止特定的行为模式,也禁止特定的行为后果,这时行为应该绝对无效; 二是如果法律仅仅是对特定的行为模式或者实现特定行为模式的方式加以禁止,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时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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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就业歧视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2我国法律对于就业歧视有以下规定: 1、《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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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与禁止性的区别有哪些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6-011.强制性的法规是明确规定必须做的界限,不做就违法违规。禁止性规范通常称为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 2.民法上,对禁止性规范的判断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一是如果既禁止特定的行为模式,也禁止特定的行为后果,这时行为应该绝对无效; 二是如果法律仅仅是对特定的行为模式或者实现特定行为模式的方式加以禁止,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时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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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课堂上性别歧视说侮辱女生的话违背了那条法律?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2你说的这种情况,首先肯定是不合适的,至于违反的法律,那就很宽泛了,《教师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都有相关规定。另外,侮辱需要造成一定严重后果,才会追究责任,当然,受害人可以通过向相关教育部门投诉、反应,要求相关老师做出检讨甚至道歉都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