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居于优先地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21:24:40 274 人看过

若针对同一案件事实存在多个法律规范,且多个法律规范之间呈现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系时,该如何处理。普通法适用于一般情况,特别法适用于特定情况。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指具体事项,有特别法规定时应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普通法,只有无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普通法。处于同一位阶的法律,即由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要优先适用特别规定而不是一般规定。一般规定是对普遍的、通常问题进行的规定,而特别规定是对具体的,特定的问题进行的规定,有明确的针对性。所以当它们处于同一位阶上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

当代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

(一)侵权行为自体法

侵权行为自体法的产生、内容及其自身的不确定性。

(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三)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1.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在过去几乎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只是理由各异。有的国家是以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为依据,有的国家是以既得权说为依据的。有的学者则从权利平衡论出发,认为个人权利的平衡是在侵权行为地被打破的,因而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为保证这种平衡。判定侵权行为地在哪儿是国际私法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中最棘手、最有分歧而且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各国对此问题的解决大体形成以下几种不同做法:

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此做法为德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的学说或判例所接受。

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这种观点认为损害结果是债产生的直接原因,因加害行为一般不会给所在地国家带来影响。此做法为土耳其、加蓬等国的法律或判例所接受。

凡与侵权事实发生有关的地方,包括加害行为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均可作为侵权行为地,受害人可以自由选择一地作为侵权行为地。

2.法院地法

由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对加害人要负赔偿责任,这与对犯罪人处以刑罚一样。因而侵权责任也极类似于犯罪责任。在刑法领域,一国法院是不适用外国法的。所以法院必须适用其自己的法律。但是,适用该学说容易导致下列结果:针对某一行为,如果依法院地法认为构成侵权行为,尽管行为地法不认为属于侵权行为,仍构成侵权行为。反之,依法院地法不认为属于侵权行为,尽管依行为地法认为属侵权行为,也不是侵权行为。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这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的作法。该原则要求侵权行为的成立及效力,必须同时符合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如《日本法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因不法行为产生的债的成立及效力应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不法行为在外国,依日本法不认为不法时,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在审理跨国侵权案件时,如果某一侵权行为发生在法院国以外,但受理案件的法院并不能简单地援用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该外国法为准据法,只有按法院地法在该外国发生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时,才能按侵权行为处理。这个原则又叫双重可起诉规则。目前,英国和中国法院也采用这一主张。英国著名学者莫里斯和戴西也极力主张这一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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