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怎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7 23:24:11 130 人看过

一、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怎样?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需分情况确定。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系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则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夫妻另一方无法追回房屋,但夫妻另一方可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如果第三人系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夫妻另一方可以追回房屋。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使已经过户,夫妻另一方都可以主张追回该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怎样处理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该财产。

但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不支持追回。若第三人在购买该房产时明知出卖人为无权处分,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出卖人配偶有权追回。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无论无权处分人是否交付房屋或者受让人是否支付价款,受让人只要没有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就不能善意取得该不动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夫妻一方一方欠债另一方是否有义务还债

视负债原因而定。

如果是一方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偿还,双方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

如果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0日 21: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应如何应对
    若有配偶未经另一半同意私自处置共有房产的行为,受害方完全有权向法庭请求对此类共有财产进行公平分配;倘若双方最终走向离婚之路,共享财产也必然成为分割的对象之一,此时受害方可提出要求过错方适当减少或免除其分享份额的诉求。而在离婚协议生效之后,一旦得知另一半有上述不当行为,受害人仍可开启新的司法程序,申请重新分割夫妻间曾经共享过的所有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4-07-29
    319人看过
  • 善意第三人能否取得夫妻一方擅自出售的房屋?
    丈夫王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不和而处于分居状态,在王某不知的情况下,李某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子出售给钱某,后丈夫王某知道后请求确认李某与钱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针对上述案例,法院在审判中认为,钱某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取决于其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如果钱某为善意第三人,那么钱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钱某依法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即: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夫妻一方擅自出售的房屋,可以产生与之对抗的效力。善意第三人是指交易中不知道双方的真实情况,基于正当合理的方式参加交易的当事人,在上述案例中,不知道丈夫王某和妻子李某的真实情况而参与交易的钱某就是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的认定要素:1、参加交易是基于善意;善意第三人参加交易时必须是不知道交易的真实情况,完全处于善意的情况下购买、参加。注:恶意购买或明知交易的真实情况仍然去购买的,那么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2、善意第三人以合
    2023-06-11
    59人看过
  • 夫妻吵架,一方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的行为是否有效呢
    律师解答:无效。夫妻吵架,一方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应认定为无效。在房屋共同共有的情形下,共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点表现为每个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的房屋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各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所以,夫妻一方没有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4-08-14
    153人看过
  • 我儿子擅自出售房屋的法律效力
    1、2011年7月25日,根据中间人隋根尚的协议,隋某与毛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河南省登封市某村的一套房屋出售。隋的父亲的名字在土地使用证上。当时,双方约定价格为255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支付了款项和证书。后来隋把东西搬了出来,毛也搬了进去。隋一直住在郑州。2013年7月17日,穗某的父母穗某、毛某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出售房屋,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他们起诉登封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三被告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二是农村房屋销售的有效条件是什么。农村住房所依赖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因此买受人必须是村集体成员。城镇居民没有购买农村住房的资格。2。卖方的主要资格是合格的。卖方必须有权占有、使用、获利和处分其所有财产。对于共有人来说,如果共有人单方面处分房屋,如果取得房屋的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则交易成立。其他共有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但未经其同意,不得主张合同无效。3。一个农户只能有一个
    2023-05-08
    302人看过
  • 夫妻共有房屋一方出卖是有效的吗,夫妻共有的房屋如何认定
    一、夫妻共有房屋一方出卖是有效的吗夫妻共有房屋一方出卖是有效的。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独立实施的买卖配偶可以收回房权,但需要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配偶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夫妻共有的房屋如何认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的认定方法: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4.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5.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6.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7.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8.夫妻
    2023-03-25
    233人看过
  • 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的共有关系。这里的“平等所有权”,是指每个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没有份额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由此可见,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关系并不必然无效,这个特殊情况就是第三人是在善意的前提下即在买卖房屋时,并不知道相对人无权独自出售房屋,同时相对人必须是有偿购买房屋,即对所购房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只有在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才会保护第三人也即购房者的权益,承认买卖关系有效。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2023-06-10
    115人看过
  •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什么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怎么处理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如下:1、一方的婚前财产;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24-05-11
    244人看过
  •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的房产合同能起诉吗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财产,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有效,其余无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有房产一方是否可以擅自卖掉夫妻共有的房产一方在没有与对方协商,没有获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卖掉。因为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双方平等的处理权,一方不得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否则另一方可以主张一方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但是一方在主张另一方的出卖行为无效时,如果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2023-08-08
    367人看过
  • 夫妻一方偷偷出售共有房屋和车辆合法有效吗
    夫妻共有的车、房产被夫妻一方出售,第三方善意取得的,该买卖行为有效,夫妻另一方主张追回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第三方不构成善意取得,该买卖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方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一)第三方购买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而非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第三方。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与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以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
    2024-08-17
    126人看过
  • 夫妻共有房是否擅自卖出去?
    夫妻共有房屋一方出卖的应当为有效,不能以另一方不知情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置权。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民法典上是否有规定房产不能证明配偶签字?房屋买卖无配偶签名为夫妻一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
    2023-06-22
    312人看过
  • 夫妻共有房屋,一方出售是否需要另一方同意?
    夫妻的共有房屋一方出卖有效。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外一方主张追回该房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共有房屋买卖有效吗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行为无效,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如果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还需要经过房屋其它共有人同意才能生效,没有经过其它共有人的同意,也不能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共同共有是需要所有人同意,按份共有需要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所占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
    2023-07-05
    97人看过
  •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能否主张赔偿?
    离婚36问36答!三种情形退还彩礼!四种情形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1、“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2、哪些情形下的“彩礼”需要返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3、何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该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
    2024-01-29
    150人看过
  • 房屋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过世,怎么出售
    房屋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过世需要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才能够进行出售,对于过户需要提供的资料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继承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材料等。一、房屋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过世,怎么出售房屋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过世必须办理完“继承过户”手续之后才能出售。继承的房产过户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如下: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5.如果有遗嘱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需要指明的,这里继承的是过世一方的份额,按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二、房产变更和过户的区别房产变更和过户的区别如下:1.操作方
    2024-03-16
    287人看过
  • 夫妻共有的车房产被一方出售,是不是有效
    一、夫妻共有的车房产被一方出售,是不是有效夫妻共有的车、房产被夫妻一方出售,第三方善意取得的,该买卖行为有效,夫妻另一方主张追回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第三方不构成善意取得,该买卖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方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一)第三方购买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而非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第三方。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与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以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
    2024-01-23
    45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是否有效?出卖人无权处分标的物是否有效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05
      人的名字,该房屋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独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出卖人无权处分标的物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这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为债权,而房屋的所有权为物权,这是两个权利体系。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仍为夫妻
    • 单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判决是否有效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12
      单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是否有效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产权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而房屋的买受人不知道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产权证上有夫妻双方的名字,但只有夫或妻一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事后得到未签字一方的追认,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 夫妻单方擅自出卖房屋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05
      单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是否有效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产权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而房屋的买受人不知道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产权证上有夫妻双方的名字,但只有夫或妻一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事后得到未签字一方的追认,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 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6
      财产共有人(包括夫妻)协商一致,处分财产才得有效,是一般原则。但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所作的处分行为也不一定必然无效。这即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影响。本案房产公司在购房时不知道你未经妻子同意,尽到了注意义务,是善意第三人,其权利应当受保护。好在未办理过户,你妻可以未经其同意并未过户为由,要求宣告你与房产公司间的商品房买卖无效。
    • 擅自出售夫妻共有财产案例
      福建在线咨询 2021-01-16
      擅自出售夫妻共有财产案例   赵丹阳、吴卿夫妇与杨安庆、李和平夫妇均为某市一家中学的教师,并曾经是该中学西大院教师宿舍的隔壁邻居, 2001年,该中学进行集资建房,杨安庆、李和平夫妇出资64557.3元分得市区丽景南苑X幢XXX室。赵丹阳、吴卿夫妇听说杨安庆想把这套新分的房子出售,而他们恰好想再购买一套。   于是,夫妻俩与杨安庆商议购房事宜。一个愿卖一个愿买,9月,赵丹阳、吴卿夫妇与杨安庆很快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