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8:41:49 250 人看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案例?

张某从某杂志上看到一则广告:省卫生厅及教育厅批准,本校厨师函授培训班招生,学制半年,期满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发毕业证和二级厨师钢印证书。

张某按广告上的地址汇去了250元学费。钱汇出去大半年,学校才寄来了教材,打开一看,却令人大失所望。原来所谓的教材,竟是东拼西凑,错字漏印甚多,内容不连贯,无法自学。张某要求退还学费,可自此再也没收到学校的回信。

张某认为这是一起用刊登虚假不实广告的方法骗取消费者钱财的行为,遂向公安部门报案。经查,所谓的培训学校,是由几个无业人员举办的,根本不具备办学条件,他们采用给双倍广告费的办法,在某杂志上刊登了这则欺骗广告。

法院按诈骗罪追究该校主要负责人江某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3年,培训学校退还张某等学员学费及其利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广告的发布者给予行政处罚,并吊销其广告经营许可证。

?评析?

本案中,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

(1)广告主违反本条的规定,没有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其服务的真实信息,其广告内容具有极大的欺骗性;

(2)广告主实际提供的服务质量与内容,与其在广告宣传中保证的内容不相符,明显具有欺诈性;

(3)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违背我国法律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广告主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伪造批准文件,谎称已获批准,破坏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

(5)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伙同广告主发布虚假的欺骗性广告;

(6)广告发布者没有认真查验广告的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而是来文照登;

(7)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法》规定,双倍收费,发布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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