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动产质押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04 17:55:58 147 人看过

留置与动产质押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显著的区别:

(1)留置物与质物虽然都是动产,但是,留置物是债务人为履行主合同而必须移交于债权人的动产,留置物即是主合同的标的物;质物则是债务人为履行主合同而移交债权人占有的合同以外的财产。

(2)留置物的所有人是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质物的所有人可能是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也可能是第三人。

一、担保债权有以下几种实现形式:

1、保证

保证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时,可以把第三人约定为保证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后为债务人进行债务的承担。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债务时,债务人无力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义务。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通过把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到期而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是折价变现。抵押物处理之后获得财产用于偿还债权,还有剩余部分的,可向债务人返还。

3、质押

质押与抵押的行为有共同的地方,质押大多是动产,例如古董、手机。质押之后质押物是交由债权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占有适用,而抵押则是仍交由债务人使用。不仅仅只能质押动产,就连股份和支票等权利也可以质押。

4、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把留置物扣留在债权人处,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可以拿现金或者是财产进行置换留置物,没有置换的,留置物可交由债权人保管。例如洗车点在洗车后留置汽车,手机修理店留置手机等。

5、定金

定金也是作为担保债权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发生在合同中。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定金。合同顺利履行时,可以当作部分价款。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双倍返还。

二、关于质押权的特点是什么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务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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