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规程
1、就医
参保职工因工受伤进行工伤医疗时,由工伤人员携带工伤卡、工伤门诊专用病历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时填《工伤人员初(再)次住院审批表》报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批,工伤生育保险科根据就诊医院意见及伤情确定同意门诊或住院治疗。住院治疗需交纳2000元押金办理住院手续,急诊抢救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相关待遇。
因伤情变化出院后需再次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带工伤认定结论书、工伤卡、上次治疗的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填报《工伤人员初(再)次住院审批表》报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同意进行再次治疗。
2、诊疗
(1)职工住院实行伤、病分治。严格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规定》、《住院服务标准》(简称三个目录),目录外用药及特殊用药需本人签字同意。因伤情需要进行特殊治疗(检查)及用药,如输血及需安置特殊材料(如人工钢板、钢钉、人工关节、器官等)限国产产品,由就诊医院专家提出意见,科主任签字,填报《黄石市工伤人员特殊用药、特殊治疗(检查)申请表》,报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同意。
(2)工伤医疗实行一日清单制,并每天由患者签字确认。
(3)工伤职工住院时间超过30天或医疗费用达5000元时,由工伤医疗机构填报《工伤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申报表》报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同意备案,以便跟踪管理。
(4)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诊转院进行治疗时,由工伤医疗机构诊治医生提出意见,科主任签字,就诊医院盖章,用人单位填写《转诊转院申报表》,报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同意。紧急情况24小时内补办手续。
旧伤复发及康复治疗需先由用人单位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凭工伤门诊病历填报《旧伤复(康复)治疗发审批表》报市医疗保险局同意,可再次住院治疗。
提交资料
工伤卡、工伤门诊专用病历、《工伤人员初(再)次住院审批表》或《黄石市工伤人员特殊用药、特殊治疗(检查)申请表》、《转诊转院申报表》、《劳动能力鉴定表》和《旧伤复(康复)治疗发审批表》等。
办理机构
服务单位: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
服务地点:黄石大道1281号市医疗保险局二楼
服务电话:0714-6527120
科长姓名:彭清芬
单位定位:市内乘3、8、9路车到新街口下车往前走300米
协助单位: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科主任等
政策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黄政办发[2004]81号)
4、《黄石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黄劳社发[2005]5号)
表格下载
《劳动能力鉴定表》、《黄石市工伤人员大额医疗费申报表》、《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购药)申报表》、《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或康复)治疗审批表》、《黄石市城镇职工受伤人员初诊(复诊)审批表》。
注意事项
1、参保职工因工受伤进行工伤医疗住院治疗需交纳2000元押金办理住院手续,急诊抢救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2、职工住院因伤情需要进行特殊治疗(检查)及用药,如输血及需安置特殊材料(如人工钢板、钢钉、人工关节、器官等),限国产产品。
3、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日程工作安排:每月1-10日为受理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报时间,11-19日为待遇审核时间,27-29日为待遇支付时间。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问题的复函
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关于工伤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问题的复函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粤劳社函[2004]264号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广州市劳
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
关于工伤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问题的复函
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粤劳社函[2004]264号
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你局《关于工伤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有关问题的请示》(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穗劳社报[2004]47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号)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三分之一的比例办理有关手续后据实列支,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我们认为,仍可以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预防费和康复费管理暂行办法》(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粤劳社[2001]252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号)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二、工伤康复中心的房屋(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不含职工宿舍)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改建修缮、医疗康复设备维护保养、医务用车、购置病房电视、职业康复培训(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含购置电脑)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可以在相关费用项下从工伤基金中据实列支;但网络通讯费和数字专线租金等管理费用不能在工伤基金中列支。
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二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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