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主要有审慎性监管模式和严格限量监管模式两种,如果把审慎性监管模式认为是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的第一个层面,那么严格限量监管模式可以被认为是鉴于第一层面力度不够而又叠加上去的第二个监管层面,而这两个层面需要哪个发挥更大的作用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情况。
自从1875年第一个正式的企业年金计划由美国运通公司(AmericanExpressCompany)为其雇员建立以来,企业年金在国外发展已经有了100多年的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与完善的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国外的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审慎性监管模式和严格限量监管模式。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受多重力量的影响,主要包括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法律环境、政治文化背景等因素。我们选取美国和智利这两个监管模式不同的国家作比较,通过对其监管模式运用环境及其发展趋势的分析,得出对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选择的一些启示。
一、两种监管模式及其比较
(一)审慎性监管模式
对企业年金基金监管采取审慎性监管模式,即根据审慎性原则对基金进行监管。审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有义务像对待自己的资产一样,审慎地为企业年金基金选择一个最能分散风险的资产组合。在这种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放松对有关企业年金,主管对退休金计划的监管。但这个方案尚未得到共和党的支持。不过,美国总统布什于2002年2月1日提出了一项退休金制度改革计划,取消针对雇员的一些限制,增加了雇主的责任。
上述改革虽然对于解决“安然”事件中暴露出来的某些问题可能会有一定的作用,但都只是一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之术。因此,要杜绝下一个“安然”事件发生,必须解决美国职业年金监管制度存在的根本问题。首先,美国单纯依赖审慎性监管模式,忽视了严格限量的监管模式。劳工部报告显示,到2000年年底,“安然\"401k计划资产的63%投资于本公司股票。如果雇员分散其账户结存,且如果他们已经更快地分散了公司配套的供款,这种历史将不会上演。其实,“安然”的情况绝非仅有,按平均比例,美国大公司的雇员将自己的养老基金中约1/3的资金投资于本公司的股票。这与美国的职业年金基金监管的审慎性监管模式紧密相关,英美的“审慎人”法则植根于盎格鲁一撒克逊国家的信托法。按照信托法,“计划受托人必须像一个‘审慎人’一样细心、技巧、谨慎和勤奋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个定义影响到养老基金受托管理人的职责界定,同样也应用到养老基金的监管规则中。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资本市场深化和金融投资理论的发展,“审慎人”法则也应顺应时代的变化而调整。其次,对DC计划没有担保(或补偿)机制。对于DB计划,美国有PBGC为其提供计划终止保险,而DC计划却没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补偿机制。事实上,随着DB计划向DC计划的转换,DC计划日益增多,对DC计划的担保或补偿机制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这种机制可以平衡职工之间的收益差异,防止部分职工因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不善或违法行为而承担过度市场风险。
(二)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
从以上我们对企业年金基金两种监管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其一,严格限量监管模式对投资所作的监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法制的健全程度等因素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从智利来看,在20世纪80年代创建新型的政府强制但私人管理的养老金计划时,限于资本市场开发不足,养老基金的规模较小,政府实行了非常严格的投资限制。这种严格监管规则在养老基金发展初期被证明是有效的。随着改革的深化,公众对新制度认可程度的提高,资本市场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发展,投保人在金融市场的经验越来越丰富等,监管供求双方的力量发生了变化,为顺应这种变化,监管形式必须相应作出改变,因此智利政府放宽了对养老基金的投资监管政策,许可投资的范围逐步扩大,可选择的投资工具也比过去显著增加了,严格限制的规则逐渐削弱。1985年初,对可投资项目和各自的限度进行了重大的调整,第一次允许将养老资产的最多30%投资于由前国营公司转为私有化公司的股票。另一重大变化发生在1990年,当时养老金被允许投资于封闭式公司和外国证券。表1显示投资限额的修改。
因此,从趋势上看,实行严格限量监管模式的智利在有选择性地放松限制,并逐步向审慎性监管模式过渡。
资料来源:韩大伟、厉放、吴家亨编著的《养老金体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其二,监管政策是否越宽松越好呢?美国安然事件的经历告诉我们,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催生了新的风险,旧的监管模式已难以处理这种风险,因而实行审慎性监管模式的国家也应顺应时代的变化而调整监管政策,改变监管形式。盎格鲁一撒克逊国家中的加拿大、芬兰在审慎性监管模式的基础上融入了定量监管模式,意大利、日本、荷兰等没有信托法的国家也采取了审慎性监管模式与限量监管模式相结合的混合监管模式,但美国仍然单纯依赖审慎性监管模式,忽视了限量监管模式的重要作用。总之,如果把审慎性监管模式认为是监管的第一个层面的话,严格限量监管模式可以被认为是鉴于第一层面力度不够而又叠加上去的第二个监管层面,而这两个层面需要哪一个发挥更大的作用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情况。
《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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